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自由主义法律思想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国家主义法律思想”的对称 。一种强调个人本位(如个人价值、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典型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它萌发于文艺复兴时代,在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和革命家J.洛克、孟德斯鸠、T.杰佛逊等人那里形成理论体系,是同古典自然法学紧密结合一起的,其基本口号是生命、自由、财产或追求幸福、但核心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 。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资产阶级统治的确立和实征法体系的形成,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离开古典自然法学,转向功利主义和分析主义法学 。其代表者是法国的B.康斯坦,英国的J.边沁、密尔父子和J.奥斯丁等人 。他们把国家和法律当作为个人服务的工具,反对其干涉私人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强调激发每个人为私利而斗争的主动性,以便造成充分的社会自由竞争局面 。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英国L.霍布豪斯为先导,兴起新自由主义法律思潮 。它的特点是具有“团队精神”即社会本位的色彩,并且倡导改良主义,以对抗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