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
基本介绍中文名: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
外文名:Beijing chaoyang district patent implementation project management way
适用地: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的企业
内容:总则 , 项目立项 , 项目验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区专利事业的发展 , 加快专利技术产业化步伐 , 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 依据《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朝阳区智慧财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法规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朝阳区有关政策规定 , 实行总额控制、科学管理、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实施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利实施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式一般包括:项目徵集、项目初审、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决策、签订项目书等步骤 。第六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每年第四季度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 明确申报项目的範围、重点及时间等要求 。第七条 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申报单位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三)实施项目拥有有效专利;且专利权属明确 , 无权属纠纷;(三)实施项目具有较高科技含量 , 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项目前期準备工作充分 , 有专利实施的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证书及有效性证明及複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人代码证书及複印件;(三)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申请书;(四)实施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五)其他证明材料第九条 项目评审及确定(一)项目初审: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初审 , 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实施单位的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 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 形成初审意见;(二)项目评估论证:区知识产权局委託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 , 提出评估意见 。(三)立项决策:根据初审意见和项目评估意见 , 区知识产权局(区科委)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 , 并在区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 ,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根据收集到的项目公示反馈信息 , 相关科室负责组织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 报区知识产权局(区科委)局长(主任)办公会重新审定 。公示结束后 , 由区知识产权局编制《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表》 , 并下达《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立项确认书》(以下简称立项确认书) 。第十条 签订资助协定书: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协定书》(简称资助协定书) , 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一条 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每半年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 将专利实施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区知识产权局;(二)保证专利实施资金专款专用 , 不得挪作他用;(三)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四)项目实施中发生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 , 应及时向区知识产权局书面报告 , 经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职责:(一)按照规定程式下拨专利项目实施资金;(二)监督检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对实施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区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资助协定书” , 并收回部分或全部专利实施资金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实施资金未专款专用 , 擅自改变用途的;(三)专利实施项目未按计画进行 , 且无有效措施加以补救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项目期满后 , 项目单位应填写《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验收报告书》 , 区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签订的“资助协定书”规定的内容、目标为依据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 ,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区知识产局申请延期验收 , 经区知识产权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 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资助协定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二)提供的验收档案材料数据不真实;(三)擅自修改“资助协定书”中考核指标内容;第十八条 对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 , 区知识产权局将延期半年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二次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单位 ,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将不再受理该单位以后三年内科技(智慧财产权)计画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机密内容 , 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原《北京市朝阳区专利实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朝知文〔2007〕5号)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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