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企业智慧财产权工作,充分运用智慧财产权制度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智慧财产权能力,积极依託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丽水市发布了《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目的1:为加强企业智慧财产权工作
目的2:积极依託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
目的3:运用智慧财产权制度提升企业能力
文号:丽政办发 (2011) 127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智慧财产权工作,充分运用智慧财产权制度提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智慧财产权能力,积极依託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专利示範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浙江省流通领域智慧财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知发法〔2010〕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慧财产权,主要是指专利、商标、商号、积体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体着作权、地理标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 。第四条 认定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由丽水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市工商、文广出版、财政、海关、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式第六条 申报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好的智慧财产权工作基础 。企业负责人智慧财产权意识较强,企业能够将智慧财产权作为重要的经营战略纳入日常管理当中 。企业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较强,管理体系健全 。智慧财产权对企业的贡献和发挥的作用较大,并落实了专门的智慧财产权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和专管人员;(二)重视智慧财产权文化的培育 。制定了智慧财产权培训计画,不断提高员工的智慧财产权意识 。实施了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政策,能将员工发明创造业绩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繫,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三)能有效开展智慧财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企业重视品牌的培育,重视运用智慧财产权制度规避盲目研发和投资风险,提升创造水平和保护能力 。企业遵守智慧财产权法律、法规,申报前三年没有侵犯他人智慧财产权的行为;(四)申报企业为县(市、区)企业的须为所在县(市、区)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含已认定的专利示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报具体指标: (一)製造与加工型企业申报条件:1.本办法所指的製造与加工型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从事商品生产製造与加工的企业;2.企业须拥有专利10件以上或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拥有驰名、着名商标(市级以上)1件且专利6件以上;3.企业能够比较熟练运用专利资料库参与产品开发与技术经营;4.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并且有一定规模 。企业连续两年赢利,其中专利产品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40%以上;5.重视商标的注册,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拥有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二)流通领域企业申报条件:1.本办法所指的流通领域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服务企业、商场、超市、各类商品或产品的专业市场等单位;2.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尊重智慧财产权和消费者权益;3.重视销售商品智慧财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销售商品具备比较完善的智慧财产权备案管理制度与保护措施;4.企业拥有自己的商号名称和智慧财产权;5.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专业市场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其他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6.有监管侵犯和假冒智慧财产权的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申报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製造与加工型企业:1.《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申报表》;2.拥有的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複印件及法律状态证明;商标注册证和驰名、着名商标证书複印件;3.企业近两年销售额和专利产品销售额、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和财务报表;4.企业营业执照複印件;5.智慧财产权工作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智慧财产权制度建设、战略运用、工作成效及下步工作计画等) 。(二)流通领域企业:1.《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认定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複印件;3.企业拥有的智慧财产权证明档案複印件;4.企业上年度销售报表;5.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制度;6.企业近两年智慧财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 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的认定程式: (一)企业自愿申报 。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区)企业和丽水经济开发区企业申报,分别由所辖的县(市、区)科技局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实地考察;(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实地考察情况,并徵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确定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名单 。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支持措施第十条 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实行年报制度 。在每年1月底前,企业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智慧财产权工作情况报所辖的县(市、区)科技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经发局,经其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报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已认定的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公示结果;对不具备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称号 。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智慧财产权示範(试点)企业的,由认定单位依据相关标準负责考评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发放的奖励经费和铭牌,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 。第十三条 在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创建和提升过程中,市科技局会同工商、文广出版等管理部门或高等院校对相关企业进行指导和培训:(一)指导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的创建与培育;(二)组织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开展业务培训和智慧财产权管理人才的培养;(三)组织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间开展经验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经验和分析存在不足,帮助企业整改和提升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丽水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智慧财产权示範(试点)企业(包括省专利示範企业、省品牌示範企业、省流通领域智慧财产权保护试点单位、省自主智慧财产权优势中小企业);对企业拥有的自主智慧财产权加大保护力度; (二)可以优先推荐中国专利奖的评选;(三)市直的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县(市、区)的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9月底,逾期不再受理 。第四季度公布考核认定结果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按照《关于印发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172)认定的市专利示範企业经综合考评通过后,按现有办法公布为市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1月 1日起施行 。2006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06〕17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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