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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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幼稚园收费管理工作,规範幼稚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稚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印发 。《办法》共24条,自发布后30日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2011年12月31日
文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条数:24条
背景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範幼稚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园的合法权益,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为规範幼稚园各种名目的收费,《暂行办法》规定,幼稚园收费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幼稚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各类费用,应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併统一收取 。严禁幼稚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鈎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要求,幼稚园应该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準等相关内容;招生简章应写明幼稚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等内容 。各地要加强对幼稚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下,幼稚园教育得到了较快发展,特别是民办幼稚园教育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幼儿教育资源供需的矛盾 。同时,各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幼稚园收费的监管,规範了幼稚园的收费行为 。但总体看,幼儿教育基础还较薄弱,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民众反映比较强烈 。一些地方的幼稚园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準;一些幼稚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鈎的费用;一些幼稚园以开设象棋班、围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绘画班等各种兴趣班名义,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变相强制向家长收取费用 。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一方面,需要明确政府责任,增加资源供应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下一步将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幼稚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另一方面,要针对幼稚园收费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规範,切实减轻民众经济负担 。在这种情况下,三部委出台《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规範幼稚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园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 。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範幼稚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幼稚园收费管理工作,规範幼稚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稚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稚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稚园及国小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稚园”);第三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稚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稚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第四条 公办幼稚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稚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稚园保教费标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民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稚园住宿费标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稚园保教费标準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準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準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準或拟调整收费标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準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準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稚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 公办幼稚园保教费标準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 公办幼稚园住宿费标準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 民办幼稚园保教费、住宿费标準,由幼稚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稚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契约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準,由民办幼稚园在最高标準範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準,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民办幼稚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準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稚园有关情况,包括幼稚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準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稚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幼稚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併统一收取 。幼稚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稚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 幼稚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稚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鈎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稚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幼稚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稚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幼稚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準等相关内容 。幼稚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稚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準等内容 。第十八条 公办幼稚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係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民办幼稚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製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 幼稚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 幼稚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稚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稚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稚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稚园教育收费政策 。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政策落实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落实各项政策 。二是加强对幼稚园收费监督检查,将幼稚园收费作为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每年开展的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之一,督促幼稚园依法经营,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稚园教育收费政策 。三是加强对幼稚园收费许可证年审,对违反规定的,将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和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畅通“12358”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民众的投诉举报,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减免政策有:《幼稚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幼稚园应酌情减免收取保育教育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