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物资审计

财产物资审计【财产物资审计】财产物资审计是企业财务审计的组成部分 , 指对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使用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审计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财产 , 并促使企业更合理、有效地利用这些资财 。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託加工材料、在产品、自製半成品、产成品等审计 。
基本介绍中文名:财产物资审计
地位:企业财务审计的组成部分
释义: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等情况
领域:审计
财产物资审计的一般程式一般程式是:(1)检查财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进行实物清查盘点 。(3)检查收、发、保管数量的正确性 。(4)有重点地结合查帐 。财产物资审计方法对财产物资进行审计 , 具体方法包括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和鉴定法 。(一)盘点法盘点法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进行清点 , 确定账面反映的实物是否存在 , 以验证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方法 。盘点法又分为直接盘点和监督盘点 。监督盘存法是注册会计师通过对有关盘点手续的观察、财产保管情况的观察及监督 , 藉以证实书面资料和实物是否相符且财物是否存在的一种盘存技术 , 是注册会计师常用的盘点方法 。注册会计师身临现场观察盘点工作是否认真负责 , 必要时 , 可以部分地进行复点或白点 。注册会计师使用盘点法 , 与会计使用的盘点法不同 , 它有自己的特点:①对採取直接盘点法的盘点事项 , 採取突击性的盘点 , 即一般事先不告知经管财产的人员在什幺时间进行盘点 , 以防止经管人员在盘点前 , 将财产保管工作中的挪用、盗窃及其他弊端加以掩饰 , 如对现金、贵重物品的盘点;②採用监督盘点 , 即注册会计师为了明确责任 , 不亲自进行盘点 , 而是由经管财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实物盘查清点 , 注册会计师只在一旁进行盘点监督;③多採取抽查性的盘点 , 即不是对所有的财产物资都进行盘点 , 而只是对一部分财产物资进行抽查核实 , 以便检查日常盘点工作的质量优劣 , 检查盘点记录是否真实正确 , 查明财产物资是否安全完整 , 有无损坏或被挪用、贪污、盗窃等情况 。盘存技术主要用于各种实物及货币资产的检查 , 如现金、有价证券、材料、产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固定资产等 。(二)调节法调节法是指从一定时间点上的数据出发 , 将已发生正常业务而应增应减的数字对它进行调整 , 从而求得需予证实的时间点上的数据 。审计主要是对过去的经济事项的检查 , 为核实结账日账面记录与实际是否相符 , 而以审查日实际数据为出发点 , 将结账日至审查日期问 , 该项经济业务的增减变动数额对其进行调整 , 证实结账日该项业务实际情况 , 证实实际结存数与账面余额是否相符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为达到此目的通常採用的方法 。调节法还可以用于其他类似场合 , 比如使用调节法将盘点日期的库存量调节为结账日期的库存量 , 可以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其计算公式如下:被查日(书面资料日期))盘点日存量+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量-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量假设某种库存材料2001年12月31日的账面结存数为8000kg , 通过审阅核对并无错弊 , 当时被审计单位盘点实存量是8000kg 。2002年2月9日进行审计时 , 实际盘存数6400kg , 又查明1月1日至2月9日期间收入3200kg , 发出4800kg 。1月1日期初余额及收发数额均经核对查阅并复算无误 , 运用调节法计算如下:被查日(12月31日)存量=6400+4800--3200=8000(kg)经调节计算 , 被查日存量与原账面记录存量8000kg相符 。如果经调节发现库存量溢余或短缺 , 与账面记录不一致 , 注册会计师应要求有关人员说明原因 , 并进一步查证核实 。如有故意歪曲事实者 , 应查明责任人员 , 并要求调整报表及有关数据 。(三)观察法观察法 , 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现场察看来了解被审单位的一般情况 , 以及对审阅与分析中所发现的问题或对被审单位的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 通过亲临现场巡视获取证明材料的一种审计技术 。观察技术有着广泛的适用範围 , 对任何单位的审计 , 不管审计类型如何 , 均需要运用观察技术 。例如 , 在一般的财务审计中 , 就需要运用观察技术来获得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 以及业务处理程式遵循情况方面的材料;又如在经济效益审计中 , 就需要运用观察技术了解被审单位的设备是否完好 , 工作效率的高低、职工的情绪及工作态度如何 , 生产组织是否合理等 。观察技术还有着广泛的用途 。在审计的準备阶段 , 可以而且必须运用观察技术 , 在审计的实施阶段更需要运用观察技术去核实有关问题 , 而在审计终结阶段同样也要运用观察技术 。(四)鉴定法鉴定法 , 是指对某些审计事项的检查需要的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正常业务範围 , 聘请专门人员运用专门方法进行检测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审计技术 。鉴定法是一种证实问题的方法 , 不是审计的专门技术 , 但却是必不可缺少的技术 。如某些经济业务发生纠纷 , 通常需要有法院的裁决 , 并以此作为处理的依据 。像这些业务有时注册会计师能够白行解决 , 但这超出了审计的职权範围 , 因而 , 如果审计中碰到类似的业务 , 就不得不聘请有权威的有关专家协助解决 。又如基建工程的质量问题 , 通常也需要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专家进行检测来获取证据 , 以此作为评价工程质量的基础 。在基建过程中 , 偷工减料、严重影响质量的问题较为常见 , 而这些问题往往在账目中难以发现 , 对其检测所需的技能常常也超出了一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 , 因此 , 也不得不聘请有关技术专家进行检测 。鉴定技术通常多用于一些涉及较多专门技术问题的领域 , 以及难于判别真实情况的一般审计事项 。如对电算会计系统的审查 , 有时不得不聘请计算机方面的硬体与软体专家;对某些专案审计中有关作案手段的判别 , 可能需要聘请鉴定笔迹的专家;工程项目质量评估 , 需聘请工程技术方面的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