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一般指本词条
【政府派出机关】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
基本介绍中文名:政府派出机关
执行机关:政府
时代:民国初年
类型: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
依据及职责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政府派出机关设立的依据源于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行政公署,为行政督查机构名称,不属于一级政府,属省级政府的派出机关 。民国时期的“行政督察区”之“行政督查专员公署”的简称,1949年后“行政督察区”改称“专区”,则成为“专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1970年代专区改称“地区”,成为“地区行政专员公署”的简称 。行政公署(行署)是现时中国行政区划中“地区”和“盟”的行政管理机构 。区公所区公所最初是为地方自治团体 。民国初年,县以下机构一般均称“地方自治团体”,只设一级组织,其名称沿用清末《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的规定,凡府、厅、州、县治所在的城厢地区,称城;人口聚居满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称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称乡 。城、镇、乡均隶属县,受县知事的检查与监督 。袁世凯于1914年下令停办地方自治而结束 。但有些省仍自行规定了县以下的基层制度,如山西的区、村两级制,县以下设区,置区公所,为县政府的辅助机关 。这一制度实为后来全国在县以下设区的开始 。街道办事处街道是中国不设市辖区的城市(不设市辖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市所代管的县级市、县)、较大的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市辖区或功能区(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行政分区,管理机构为街道办事处——市辖区政府、不设市辖区的市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例: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 。2010年,安徽铜陵市主城区铜官山区试点撤销街道办事处 。2011年9月,铜陵市开始推行铜官山区的改革经验 。铜陵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全部撤销“街道”的地级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