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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就业援助】在中国,“就业援助”是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党和政府各项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就业服务机构为主的有关部门的具体帮助,实现再就业,以此达到增加家庭劳动收入,摆脱贫困的目的 。相关制度规定于《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
基本介绍中文名:就业援助
外文名:Employment assistance
促进:就业困难人就业
制度设计就业服务机构通过调查了解和帮扶,做到“出现一个发现一个,发现一个帮扶一个,帮扶一个解决一个 。”就业困难人员只要有就业愿望,并在不挑不捡的情况下能及时得到就业帮扶 。“就业援助”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是一项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的措施;它也与计画经济时期安置就业不同,而是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规定《就业促进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採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範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採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範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採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