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办法(试行)【试行 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办法】2015年11月3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交运发〔2015〕164号印发《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办法(试行)》 。该《办法》共14条,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等3部委
文号:交运发〔2015〕164号
发布日期:2015-11-03
施行日期:2015-11-03
通知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委)、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套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规定,制定了《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属档案: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1月3日办法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套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套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公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範围内,依法取得公共运输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运输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车是指採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科学规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考核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画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範新能源公车运营补助资金髮放程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公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 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车中新能源公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 。第六条 各省(区、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车中新能源公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车中新能源公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二)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福建,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车中新能源公车比重应分别达到25%、35%、45%、55%和65% 。(三)其他省(区、市)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车中新能源公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车车辆数作为基数(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车(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车辆数作为分子,计算结果按四捨五入后取整 。第七条 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和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範推广套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三)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年度运营里程应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 。对于考核年度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应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车辆运营补助标準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 。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 。第八条 从2016年至2020年,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以下程式进行:(一)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全国新能源公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车(含新能源公车和非新能源公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车明细表(见附表1)和节能与新能源公车运营明细表(见附表2),按程式上报至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二)每年2月10日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三)每年2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填写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四)每年3月底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整理、汇总和分析,据此核定各省(区、市)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车的比重,确定各省(区、市)是否完成相应的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任务,形成报告并提交至财政部 。第九条 新能源公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公车安全运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对出现故障的车辆及时维修处理,做好技术保障,对于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负责完善新能源公车技术监控手段,并将监控数据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控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抽检,对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条 城市公交企业作为新能源公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的运营和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準确性负责 。鼓励城市公交企业採用信息化手段完整、準确地记录所属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 。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数量和推广套用比重、扩大範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附表1新增及更换公车明细表(年度)填报单位:(盖章)__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 填报人:__ 联繫电话: 填报日期:_ _ 序号车牌号码车牌颜色上牌日期车辆型号/产品型号生产企业商标车长(毫米)车辆类别是否属于推广车型购置发票是否真实完整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__ _______ 填表说明:1.本表由城市公交企业填写,统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2.“上牌日期”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準;3.“车辆类别”分为以下几类:纯电动公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车、燃料电池公车、超级电容公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和其它;4.“是否属于推广车型”是指申报车辆的车型是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範推广套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由申报系统根据填报车型自动判断 。附表2节能与新能源公车运营明细表(年度)填报单位:(盖章)__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 企业登记注册地:___ 填报人:__ 联繫电话: 填报日期:_ _ 序号车牌号码车牌颜色上牌日期车辆类别车长(毫米)变更情况变更日期是否为新增及更换车辆运营月数行驶里程(公里)承诺:我承诺本表中所填数据均真实可靠,并承担因数据问题带来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名: 日期:_________填表说明:1.本表由城市公交企业填写,统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2.“车辆类别”分为以下几类:纯电动公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车、燃料电池公车、超级电容公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和其它;3.“变更情况”按照车辆实际情况填写“新购置”、“过户转入”、 “过户转出”、“报废”、“无变更”;4.“运营月数”指车辆实际投入运营的月份数,按车辆实际投入运营天数除以30后四捨五入取整,新购置及过户转入车辆从上牌日期起算 。附表3节能与新能源公车推广套用情况汇总表(年度)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填报人: 联繫电话: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新增及更换公车数量(辆)新增及更换新能源公车数量(辆)新增及更换比重(%)运营里程达到补贴标準的节能与新能源公车纯电动公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车燃料电池公车超级电容公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车6≤L<88≤L<10L≥106≤L<88≤L<10L≥10L≥6L≥6L≥6车辆数(辆)存量部分增量部分合计运营月数(月)存量部分增量部分合计填表说明:1.本表由交通运输部门填写,统计期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2.“L”代表车长,单位为“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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