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是让香港成为世界上最廉洁政府的压舱石 香港的世界之最( 二 )


●4.办案独立,指廉署有《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等赋予的独立调查权,包括搜查、扣押、拘捕、审讯等,必要时亦可使用武力,而抗拒或妨碍调查者则属违法 。
上述四个独立性,使廉署从体制及运行上切断了与可能形成掣肘的各部门的联系,从而令反贪肃贪"一查到底"成为可能 。
香港廉政公署是一个建立在三权分立、法治、民主监督社会的独立行政机构,并依赖司法中立以及自身的行政独立而存在 。与中国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中的内设政党思想机构的模式、法院三权合作的执法方针性质大相径庭,因此不能比较,不能用"类似内地的反贪污贿赂局"来形容ICAC 。
四大要素1.法治基石腐败仅靠法治不能遏制贪腐蔓延 。资料显示,香港早在1948年便仿效英国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加重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但香港的贪污现象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本加厉 。
2.独立于行政廉署成立之前,负责香港反贪的机构为"反贪污室",隶属于香港警队 。而香港警队在当时可算是贪腐情况最严重的部门之一,由其下属机构负责反贪,其成效可想而知 。
3.高层的反贪决心十分关键麦理浩是历任港督中比较注意缓和社会矛盾的一位 。他在葛柏案引起全社会公愤的1973年,任命高级副按察司百里渠爵士成立调查委员,彻查葛柏脱逃的原因并检讨反贪工作 。依据国际反贪机构"透明国际"的观点,反腐败的改革只有在高层领导人持之以恒的推动下,才能克服利益集团的抵制与官僚习性 。
4.对腐败"零容忍"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香港廉署的成功,除上述三方面因素外,更重要的是,它诞生于香港经济起飞、中产阶层人数倍增、社会各方已对贪腐到了难以容忍的社会阶段 。
廉署作为一个反贪调查机构,其自身的清廉除了依靠"以身作则"的个人自律外,必须有良好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以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廉署的独立性又只能是相对的 。
法例赋予廉署广泛的调查权力,故需设有完备的监察与制衡机制,防止权力被滥用 。此机制主要包括:
1、廉政专员的任命这是行政长官对廉署的直接监督,并需定期向特区行政会议汇报廉署工作;
2、四个谘询委员会的委任四个委员会分别为"1.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2.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3.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4.社区关系市民咨询委员会"但为避免廉署工作受政府掣肘,上述四会委员多由特首委任的社会贤达和专业人士组成,主席均由非政府官员担任(非官守的委员出任主席);
3、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整体工作方针及在政策上提供意见 。
职权范围:就香港的贪污问题向廉政专员提供意见
1.监察廉政公署在执行职务、人手编制及行政事务上的政策 。
2.就廉政专员根据《廉政公署条例》第8⑵条所考虑采取的行动提供意见 。
3.听取廉政专员报告廉署对属员所采取的纪律处分 。
4.审核廉政公署每年的开支预算 。
5.在廉政公署年报呈交行政长官前予以审阅 。
6.每年向行政长官提交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
7.有需要时,向行政长官反映委员会所关注有关廉署运作或所面对的任何问题 。
4、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性质:独立非官方组织,审议廉署每宗案件,少至100元,多至几亿的案件都要经过该会审议,非经该会同意廉署不得停止调查 。可以随时向廉署作个别质询 。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 。
职权范围 :委员会负责监察廉政公署的调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