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508

条例508【条例508】条例508(Section 508)是1973年颁布的美国劳工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的修正条例,这条联邦法例规定残疾人有权使用所有联邦政府发展、促成、维持或使用的电子和信息技术 。
条例508(Section 508)是1973年颁布的美国劳工康复法案(Rehabilitation Act)的修正条例,这条联邦法例规定残疾人有权使用所有联邦政府发展、促成、维持或使用的电子和信息技术 。如果残疾人能像普通人一样有效地运用技术,那幺这些技术就是残疾可用的 。为了证实某种产品或某项服务遵从了条例508(Section 508),提案人创造了一套产品自愿辅助性模板(VPAT),这个信息工具能準确描述产品或服务是否与条例508的规定相符 。提案人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了完整的自愿辅助性模板,为政府官员和消费者提供获取信息的机会 。联邦部门限定了条例508(Section 508)的範围 。其中包括了有约束力的、强制性的标準、报告要求遵守和投诉流程 。条例508不适用于私人企业,也不强加给联邦资助的接受者 。因为联邦政府有足够的购买力,它希望能通过条例508鼓励符合可用性标準的产品和网路服务发展 。为此,美国教育部要求由辅助性科技法案资助计画(一项通过促进消费驱动国家计画来改善辅助科技器具和服务的资助计画)资助的各州遵循条例508 。各国类似条例508(Section 508)的可用性政策都有所不同,但是包括欧盟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採用基于世界全球资讯网联盟的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提出的标準 。条例508基于全球资讯网联盟的一级优先检查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