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支持鼓励节约能源暂行办法

东城区支持鼓励节约能源暂行办法东城区支持鼓励节约能源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全区能源节约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支持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东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和市政府与东城区政府签署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採用技术上、管理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支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资金使用计画的编制、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等;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支持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筹规划、择优引导、扶持重点、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简化和规範审批程式,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支持奖励资金适用对象及支持领域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支持奖励资金支持领域(一)节能低碳试点、示範项目 。重点用于承担国家和北京市节能低碳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试点、示範项目,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等 。(二)推广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 。重点用于支持通过技术改造、升级,取得显着成效,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 。(三)推广节能降耗新机制 。用于能源审计、契约能源管理服务、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等 。(四)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 。(五)对北京市给予支持的节能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六)支持用能单位积极採取措施,推动落实节能降耗工作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重点工程 。第三章支持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式和标準第七条资金支持範围及标準 。(一)对国家及市级低碳试点创建项目,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评定为国家或北京市节约型公共机构的,给予15-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他试点示範项目给予15-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投资规模、节能量等,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能源审计项目,支持奖励资金根据能源审计报告评定结果给予支持,评定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项目审核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100%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评定结果为良好的,给予项目审核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80%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评定结果为合格的,给予项目审核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60%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不给予支持 。(四)对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给予项目谘询费用与市支持资金差额部分的100%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对契约能源管理项目,达到国家支持标準的,在国家和北京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其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準煤100元的配套奖励支持;未达到国家但达到北京市奖励标準的,在北京市奖励的基础上,按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準煤200元的奖励支持;未达到北京市奖励标準的,非工业企业年节能量达到10吨标準煤以上,工业企业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準煤以上,按实际节能量,给予每吨标準煤400元的奖励支持 。(六)对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项目(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按照北京市补助资金的100%进行配套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 。(七)对北京市财政给予支持的其他节能降耗项目(如居民家庭低碳节能改造工程等)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配套奖励资金支持 。(八)对积极实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及行为节能等措施,有一定节能效益和示範作用的用能单位,给予2-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八条已享受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支持奖励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拨付第九条 支持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一)企业产权明晰,治理结构规範,财务制度健全,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二)符合国家、市、区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三)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範围,节能降耗成效明显;(四)具有健全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条支持奖励资金的申报每年9月,区发展改革委发布下一年度的资金申报通知、提交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东城区节能支持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报至区发展改革委 。原则上,支持奖励资金申报工作每年安排一次 。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项资金补助支持,不可重複申报 。第十一条 支持奖励资金的评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制定资金使用计画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支持奖励资金的拨付区财政局负责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奖励资金使用计画拨付资金 。项目申报单位收到支持奖励资金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章 支持奖励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支持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退回支持奖励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节能改造项目中採用的新技术不具备行业权威部门认定报告的;(二)已接受资金补助的企业,经複查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三)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支持资金的;(四)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