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档案石政发〔2014〕3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3日内容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範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增强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防範经营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下列人员:(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五)其他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照规定程式,追究企业负责人的政纪、经济和其他责任 。第五条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投资决策制度,保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按照议事规则应由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 。属于集体决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以及市国资委发布的规範性档案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对经营投资决策事项,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获通过的决策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大小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原则;(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四)责任追究力度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的原则;(五)惩防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国资委在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许可权範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複查申请;(五)其他有关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企业在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许可权範围内相关责任人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複查申请;(六)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对照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範围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国资委审查 。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责任过失行为,应当及时採取有效补救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範围第十二条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不落实,按照《石家庄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E级或连续三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在100%以下的;(二)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採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手段,骗取薪酬奖励的;(三)在物资採购、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程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四)在资金管理中,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超越许可权或者违反程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违规拆藉资金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五)在投资项目招投标和建设等活动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疏于监督管理或监管不力,发现问题未及时採取有效补救措施等,造成施工严重浪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严重延期或工程决算数额严重超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或质量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民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半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八)在重大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中,违反报告制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九)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企业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投资行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国家投资政策的;(二)未按规定履行内部投资决策程式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四)未按规定向市国资委履行报告审核程式的;(五)未履行规定程式擅自扩大投资规模、超概算投资的;(六)未按照规定报批进行非主业投资的;(七)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未达产达效的;(八)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二)在对外担保中,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质、信用品质及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论证和尽职调查,应採取反担保措施但未採取的;(三)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採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四)未履行规定程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的;(五)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在改制重组、兼併破产、资本运营、境内外上市和产权交易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反程式,个人擅自决策的;(二)为个人及亲友谋取不当利益的;(三)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程式的;(四)隐瞒、转移、藏匿、侵占国有资产的;(五)违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六)违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七)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恶意低估企业资产价值的;(八)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等投融资业务中,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违规经营或超範围经营的;(二)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执行不到位的;(三)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四)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五)未履行规定程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六)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和投资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对离任或调离的相关负责人,被发现原任职期间存在经营投资责任应追究的,追溯到以前任职年度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方式第十九条负责人责任追究採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理和禁入处理等方式 。通报批评,是指在一定範围内使用档案、简报、通报等形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 。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开除等 。经济处理,是指根据责任人过错行为的影响程度,扣发责任人年度薪酬,由其赔偿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 。禁入处理,是指在一定时限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在责任追究时,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併使用 。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根据责任人责任过错程度和影响大小,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因经营投资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数额较大的,根据损失数额、损失比例和性质等不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企业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扣除责任人10%——30%绩效薪金,以及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 。(二)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损失数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以及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1%至3%的,扣除责任人30%——60%年度绩效薪金,以及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等处分 。(三)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下,损失数额300万元以上的,以及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损失数额占企业净资产3%以上的,扣除责任人60%以上直至全部年度绩效薪金,以及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等处分 。(四)国有资产损失数额难以用金额衡量,后果严重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扣除责任人50%以上直至全部绩效薪金,以及降级(职)、撤职或者开除等处分,给予1-5年禁入处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极其恶劣影响的,扣除责任人全部年度绩效薪金,给予终身禁入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损失数额的认定依照国家、省、市及市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并由有关部门认定企业负责人应负责任的,除按规定进行处分外,降低责任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一级,视情节轻重,扣除责任人30%直至全部年度绩效薪金,并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并由有关部门认定企业负责人应负责任的,除按规定进行处分外,责任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级直接降为E级 。第二十四条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 。子企业的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应当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以及干扰、阻挠如实报告,对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失误责任人不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年薪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处理:(一)主动自查自纠的;(二)能主动交代本人问题,积极配合调查的;(三)主动挽回损失、阻止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四)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章责任追究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投资项目管理、监事会监督检查、效能监察、经营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民众举报、媒体监督等线索,发现企业负责人存在重大经营投资决策失误行为的,市国资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并按照立案、调查、审理、申辩、处理等程式进行 。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第二十八条立案 。发现企业负责人有本办法所列过错行为时,市国资委作出立案决定 。第二十九条调查 。对需立案调查的事项,联合调查组向被调查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送达调查通知书,并同时进行调查,取得责任追究证据 。第三十条审理 。联合调查组根据存在的问题,依照干部管理许可权进行审理,或将调查案卷及调查处理建议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审理 。第三十一条申辩 。调查组在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写出责任追究调查报告,并徵求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 。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应当自接到调查报告起10个工作日内,就调查报告的内容提出书面申辩意见,调查组根据书面意见进行複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 。第三十二条处理 。市国资委根据责任追究调查报告,视企业负责人所负责任大小,对企业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 。属于部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部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属于企业负责人个人造成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当责任涉及两名及以上企业负责人时,应明确每位企业负责人所负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诉 。接到企业负责人申诉报告后,市国资委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覆意见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除经济处罚外,根据本办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其他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由市国资委决定或报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市政府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