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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贷款(3)商业银行的代理风险 。目前,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网点都处于稀缺状态,很多贷款都是先拨给其他商业银行,由其代理具体的贷款业务和对款项回收进行管理 。但由于对中国政策性银行的贷款还没有立法规定,造成代理行的职责义务规定不具体,约束力不强,甚至有些代理行对项目监督管理流于形式,从而使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较大 。(4)政策性银行和接受贷款项目的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政策性银行和银行内部的管理决策人员得不到充足有效的信息来支持决策 。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决策导致了贷款银行的“逆向选择”——选择错误的客户或资金运作方式 。政策性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有经济,许多国有企业信用观念淡漠,自我约束意识差,自有资本不足,长期亏损,往往将政策性贷款当作非财政性资金或救济优惠加以挤占挪用;中国的各类投资主体在现有投资利益格局下,都存在投资扩张的冲动,对政策性资金的需求大 。这些动机会导致贷款企业作出夸大项目效益的可行性报告,而贷款银行缺乏项目相应的内部信息,难免出现风险 。(5)项目的担保风险 。政策性银行在与贷款方签订的贷款协定中虽有担保条款,是项目贷款数额一般较大,一般企业无力担保 。一部分大额贷款採取以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的保证方式,抵押、质押相对偏少 。这在法律上缺乏担保效力,对贷款方没有实际约束力 。(6)项目建设中的完工或超概算的风险 。由于各种原因,项目超工期、超概算、甚至无法完工,这会对银行的贷款形成“倒逼”,使得银行形成贷款项目的“路径依赖”(贷新款才有可能收回旧款),从而给信贷项目带来风险 。(7)项目完工后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 。项目完工并不意味着贷款的收回,项目完工后面临着相应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的市场风险,这直接决定着投资方的投资效益,从而也影响着贷款本息的回流 。项目改善(1)加快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步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根据世界上政策性银行产生的历史来看,比较成功的组建模式一般是“先行立法,后建机构”,即先制定颁布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法规(尤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然后根据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法规组建专门的政策性银行 。中国应儘早研究制定《政策性银行法》,进一步指明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用机构的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原则、资金来源、业务範围、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及收回的程式,界定政策性亏损与经营亏损,建立企业还贷约束机制,明确财政、政策性银行与承贷企业3方的责任及处罚办法等 。(2)正确选择政策性贷款项目,在源头上控制贷款项目风险 。政策性银行是政府银行,必须依照国家政策进行资金投放,但它同时也是金融企业,其贷款作为银行贷款,可以低息甚至无息,但决不可以放而不收 。否则,贷款将成为财政拨款而失去银行特徵 。对于在政策範围内的贷款项目,政策性银行必须自主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和评估论证,择优扶植,选择效益好、盈利或微利、有还款能力的项目 。如果政策範围内的项目达不到评审条件,也不予贷款 。(3)政策性银行需要建立现代银行企业制度,对贷款建立先进的项目管理,并建立贷款风险防範机制 。政策性银行要办成真正的银行,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借鉴商业银行管理制度,实行贷款风险管理,在承担必要的贷款风险的同时进行积极和全面的项目风险管理,儘量减少贷款损失;完善贷款审贷分离制度,健全贷款经营责任制和内部稽核制度,将责权利相结合,督促信贷人员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完善银行监控预警系统,开发信贷业务风险监控系统,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对借款人、地区、行业的信用评级制度,加大对借款人和贷款项目的现场监管力度,使监管关口前移,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 。一般来说,政策性银行贷款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其放贷支持的主要是商业性银行在初始阶段不愿意进入或涉及不到的领域 。例如,国家开发银行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能源、交通等“瓶颈”行业和国家需要优先扶持领域,包括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这些领域的贷款量占其总量的91% 。进出口银行则致力于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以及支持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则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农村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拨付,专司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业务等 。申报程式借款人应提供的档案和资料包括:(1)借款申请书;(2)有关批覆档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档案;(3)借款人营业执照複印件、近四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4)担保人营业执照複印件、担保意向书、近四年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5)项目投资计画,贷款使用及偿还计画;(6)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