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 二 )


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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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喜看承包经营权证三承包者是合营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应严格执行承包经营契约,接受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 。承包者对合营企业的财产无权行使任何形式的处置权,如,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赠送等 。承包者应定期据实向合营企业董事会报送企业的财务报表 。四承包经营期限1般为1至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承包者应保证,承包经营期满时,合营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五承包经营只能对合营企业的税后利润实行承包 。承包双方应根据设立合营企业时的可行性报告中的有关指标及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包期间的年利润基数 。六承包经营期内,承包者须于每年第1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 。风险保证金、保函须以银行不可撤销、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形式提供 。无论以哪种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50% 。七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须经董事会同意 。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八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仍应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承包经营的财务、会计、税务按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连续两年未按契约规定完成承包利润额的,除按契约规定,每年度结束后,合营企业收缴承包者的风险抵押金或按银行保函提取风险保证金,或按承包契约规定的赔偿额赔偿合营企业外,原审批机关可撤销对承包契约的批准,承包契约失效,承包之间的联繫自行解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承包经营登记证件,并办理合营企业的相应变更登记 。解除承包经营契约后,合营企业仍无法扭转严重亏损的,应依法律和合营契约的规定解散合营企业 。十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合营企业应进行清产核资,做好移交工作 。清产核资应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经营义务承包是当事人间以契约约定的一种经营管理行为,承包者只是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者 。承包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收取承包收益 。其应承担的主要义务:承包者应接受该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监督;对所承包企业的财产没有任何处分权,并不得将所承包企业的财产转让、变卖、转移、抵押、出租或赠与;定期向所承包企业的董事会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最重要的是,承包者应保证,于承包经营期满时,所承包的企业能够扭亏为盈或经营状况有明显改善 。这种保证形式由风险保证金,或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但合营企业可以单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 。而且承包者须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合营企业提交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抵押金不得再另设担保,亦不得以合营者的出资作抵押 。无论哪种保证形式,其数额均不得低于当年承包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承包经营期间,合营企业的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当年承包利润的总额 。此外,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业的名义贷款,但须经董事会同意 。承包经营开始前、承包经营期内中止以及承包期满时,应对所承包企业进行资产的清理与核对的工作并办理移接 。资产的清理与核对应经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方为有效 。承包契约一承包经营合营企业,必须由合营企业和承包者签订承包经营契约 。不允许合营企业投资各方之间签订承包利润的契约 。二承包契约应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订立,并应符合原合营企业契约的宗旨和原则,不得修改合营企业契约中和承包经营无关的条款 。三承包经营契约中必须包括载有承包经营期限,承包者的权利和许可权、义务和责任,承包经营的方法和内容,承包经营收益的分配方法,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违约罚则,承包经营契约争议的解决方法,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和/或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式、计价办法,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契约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四承包期间,承包者严重违反契约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有权解除契约并要求承包者给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五承包经营契约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合营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 。承包经营契约的基本内容:承包契约中必须明定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者的权利和许可权、义务和责任; 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收益的分配方式;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违约罚则;争议解决方式; 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清产核资的原则和移交程式、计价办法; 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更新指标;企业债务安全线; 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有人员的安排、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 在承包经营期内因执行承包契约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由谁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另外,承包契约及其变更、延期、中止、终止均须经所承包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审批一申请承包经营,须由合营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档案之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5.承包经营契约;6.原合营企业契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8.审批机关需求的其他有关档案 。二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档案起310天内,根据本规定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契约中不合法或显属不公平之处,得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三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档案之日起310日内,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10日内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审批机关的批准自动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后310日内予以登记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登记证件之日起,计算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经营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 。行使权利须注意问题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合法 。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须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承包契约 。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契约规定 。承包契约须明确规定承包项目的名称、坐标、数量、质量和用途;承包期和起止时间;承包项目的使用方向和投入产出指标;发包方提供的生产条件,资金和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準;对所承包的生产资料的使用,维护要求以及考核和奖罚措施;承包方应交付的承包金;在承包期内调整承包指标的条件和办法;违约责任等 。承包契约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写成文字即可成立,凡依法成立的承包契约受法律保护,但下列承包契约无效: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承包契约;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承包契约;③违背民主议定的承包契约;④採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承包契约;⑤发包人无权发包的承包契约;⑥承包人私自转让、转包承包契约以及转包渔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