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票据法

文章插图
票据法【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係调整的各种法律规範,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範 。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範,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係的法律规範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係的法律规範的总称 。
基本介绍中文名:票据法
外文名:Bill law
领域:法律
相关:票据
目的:促进经济发展
法律部门:民商法
法律类型:金融法
含义(一)、票据法以票据关係为调整对象票据关係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係 。票据关係是财产关係,具有司法上财产关係的基本特点,理应受私法调整 。然而,票据关係又具备私法商物权关係、一般债权关係所不能有的特点,难以用物权法、债权法加以规範 。为有效保障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关係当事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制定票据法专门调整票据关係 。(二)、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係的法律规範的总括性称谓票据法有广、狭二义 。狭义的票据法,也叫“形式票据法”,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体系编制颁行的名叫票据法的法律 。如我国《票据法》、《德国票据法》等 。广义的票据法,又称“实质票据法”,指一切有关票据的法律规範 。广义的票据法不仅包括名为票据法的票据规範,还包括其他法律中对票据的规定,如民法中可以适用于票据的规範(人的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动产物权制度等)、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的规定(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票据纠纷的诉讼等规範)、刑法中有关票据的规定(如伪造有价证券罪)、公证制度中关于拒绝证书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定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要点现代票据法主要起源于欧洲本票和汇票最初是作为异地贸易中的汇兑工具而在义大利和法国发展起来的支票源于荷兰,17世纪中叶传到英国支票的最初功能,是作为支付工具产生的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票据的国家
票据法

文章插图
支票票据法归属于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汇票、支票、本票都可以有背书关係持票人分:完整权利持票人、无权利持票人、瑕疵权利持票人票据基础关係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係、票据资金关係、票据预约关係 。狭义的票据行为主要包括:出票(主票据行为)、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我国无)票据解释原则为:外观解释原则、客观解释原则、有效解释原则票据行为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等二类要件在票据上籤章者,应承担票据责任,不在票据上籤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籤章的,应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越权代理可分为两种:增加金额的越权代理,其他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过代理许可权的,应当就超过代理许可权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票据法上权利可分为两种:票据行为的相关权利和票据利益的相关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三项要件:持有票据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 请求一定金额支付票据权利的二重性:支付请求权 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发行取得、善意取得)和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对价概念和对价取得制度主要源于英美法客观对价为等值,主观对价为不等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