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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涉外与仲裁篇【民事诉讼法涉外与仲裁篇】《民事诉讼法涉外与仲裁篇》是2007年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田平安 。
基本介绍书名:民事诉讼法涉外与仲裁篇
作者:田平安
ISBN:9787561527894 [十位:7561527896]
页数:315
定价:¥31.00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年06月
内容提要本书是“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系列”之一,本系列力求突破传统教材以章、节行文的做法,而以“专题”作为理论阐释的基本单元 。在编撰中,我们既注重每一本着作内部各专题性理论阐释间的协调,又注重各部着作对其研究领域描述、论证的统一,力求使本丛书在内容上具备内在的逻辑统一性 。本书包括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商事仲裁两部分 。每一部分再展开加以论述,从概念、原则、外国当事人与管辖权、仲裁司法审查、法院执行和撤销等方面全面深入分析,以便让读者有一个更深刻地认识和理解 。图书目录上编 涉外民事诉讼专题一 涉外民事诉讼概念一、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涉外民事诉讼(二)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立法体例二、涉外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二)国家主权原则(三)司法豁免原则(四)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三、涉外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係(一)涉外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係(二)涉外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及国际私法的关係(三)涉外民事诉讼法与涉外仲裁法的关係(四)涉外民事诉讼法与国际法的关係四、涉外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涉外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发展(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发展专题二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特徵(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意义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分类(一)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根据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比较(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主要类型(二)主要国家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立法比较四、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概述(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成因(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制五、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限制(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许可权制的法律依据(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三)国际组织的豁免六、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及完善(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根据的立法及完善(二)规制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立法及完善专题三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当事人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概述(二)赋予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三)我国关于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立法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一)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三、涉外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一)涉外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述(二)委託代理(三)领事代理(四)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代理制度四、涉外民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一)涉外民事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概述(二)承担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主体(三j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适用範围(四)诉讼费用担保的豁免(五)外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之比较(六)国际条约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规定(七)我国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五、司法救助制度(一)司法救助制度概述(二)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国际条约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定(四)外国司法救助制度概况(五)我国关于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定专题四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时效、财产保全和证据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一)诉讼期间概述(二)诉讼期间的分类(三)诉讼期间的计算(四)诉讼期间的延误和恢复(五)诉讼期间的中止和中断(六)诉讼期间的延长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时效(一)概述(二)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三)诉讼时效的準据法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概述(二)涉外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式(三)财产保全的救济四、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涉外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準据法(二)境外证据的审查(三)举证责任(四)初步证据(五)关于证明方法的自由裁量权(六)部分证明方法的决定性效力(七)证据保全(八)推定专题五 司法协助一、司法协助的一般理论(一)司法协助的概念(二)司法协助的依据(三)司法协助的主体(四)司法协助的实施(五)司法协助的立法模式二、一般司法协助(一)涉外文书的送达(二)涉外调查取证(三)涉外公证与领事认证三、特殊司法协助(一)特殊司法协助概述(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三)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四)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五)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式(六)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制度比较(七)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I的制度及完善四、司法协助的拒绝(一)司法协助拒绝的一般理由(二)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下编 涉外民商事仲裁专题一 涉外民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一、仲裁与民事诉讼之比较(一)仲裁与民事诉讼(二)与民事诉讼程式相关的《纽约公约》 二、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当事人(一)仲裁机构(二)仲裁庭(三)仲裁庭与仲裁机构的关係(四)仲裁当事人三、仲裁的基本类型(一)以是否含涉外因素为标準: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二)以国别因素为标準:内国仲裁和外国仲裁(三)以仲裁机构是否常设为标準: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专题二 法院对仲裁的协助与支持一、裁定仲裁协定有效二、协助组成仲裁庭(一)指定仲裁员(二)处理仲裁员异议三、协助採取临时措施(一)临时措施的特徵(二)临时措施的必要性(三)临时措施的种类(四)採取临时措施的权力归属(五)仲裁临时措施与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之比较四、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专题三 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审查一、仲裁管辖权概述(一)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二)仲裁管辖权的异议二、确定仲裁管辖权的机构(一)仲裁庭(二)仲裁机构(三)法院三、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审查(一)法院对仲裁协定的审查(二)法院对争议可仲裁性的审查四、仲裁管辖权审查的法律适用(一)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二)当事人的属人法(三)仲裁地法(四)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地法专题四 仲裁司法审查一、司法审查的法律意义(一)反映了仲裁的準司法性质(二)有利于实现仲裁的目的(三)有利于实现仲裁的价值目标(四)有利于弥补仲裁制度的缺陷(五)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二、司法审查的具体内容(一)司法审查概述(二)实体性审查(三)程式性审查三、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一)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不足(二)完善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原则——适度审查仲裁裁决制度的构建(三)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构建——法院司法审查行为的规範专题五 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概述(一)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与特徵(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徵(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联繫与区别二、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一)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二)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三)关于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的分析三、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式(一)国内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式(二)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式(三)关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或撤销的“预先报告”制度四、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取捨主张及其评析 (一)学界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取捨主张(二)对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取捨主张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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