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智慧财产权(专利)促进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智慧财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智慧财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号)等档案精神,深入实施智慧财产权强国战略,推动智慧财产权强区建设,充分发挥智慧财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提升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水平,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通州区智慧财产权促进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智慧财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对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人 。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是专利权第一权利人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从事国家政策档案支持的行业领域 。第三章 适用範围及标準第六条 鼓励智慧财产权创造,支持企业拥有自主智慧财产权 。(一)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的,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2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每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0万元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30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第七条 鼓励智慧财产权运用,支持企业实现智慧财产权价值 。(一)支持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 。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专利质押贷款 。对中小型科技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补助,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参加专利保险 。对已投保的企业,按专利保险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多资助2年,每家企业每年专利保险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智慧财产权联盟建设 。鼓励企业构建重点产业智慧财产权联盟,支持智慧财产权联盟与专业机构联合开展重点产业专利信息分析、专利挖掘与布局、构建专利池、智慧财产权运营等工作 。按照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智慧财产权联盟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委託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战略制定等工作 。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鼓励智慧财产权规範管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获得国家智慧财产权示範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国家智慧财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获得北京市专利示範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企业智慧财产权管理规範》(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国家智慧财产权管理体系审核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发展智慧财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机构深化服务 。(一)鼓励智慧财产权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智慧财产权託管、法律、商用化、谘询、培训等服务 。对工作突出的、在区内注册纳税的服务机构,按照工作业绩评审,择优给予资助,每家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智慧财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国家分析评议服务示範创建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智慧财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加大智慧财产权保护力度,最佳化智慧财产权保护环境 。(一)畅通智慧财产权举报投诉渠道 。深化智慧财产权举报投诉“1+X”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智慧财产权举报投诉工作站,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智慧财产权保护谘询服务,受理有关智慧财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二)加强智慧财产权行政保护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定期开展对专利、商标、着作权(着作权)等智慧财产权的执法检查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加大智慧财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最佳化区域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三)开展智慧财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重大、疑难、突发的专利诉讼事项给予援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家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智慧财产权宣传培训,营造智慧财产权保护氛围 。(一)开展智慧财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商场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针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学生和社会公众,广泛深入地开展智慧财产权宣传教育,提升全区智慧财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强智慧财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智慧财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针对企业负责人、业务主管和专职人员,开展多层次的智慧财产权培训,培养一支善管理、会保护、懂运营的智慧财产权人才队伍 。(三)对获得全国中国小智慧财产权教育示範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获得全国中国小智慧财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中国小智慧财产权教育示範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中国小智慧财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获得通州区中国小智慧财产权教育示範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通州区中国小智慧财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鼓励通州区中国小在校学生申请专利,对获得专利授权的,按专利授权资助标準150%进行资助 。第十二条 加强智慧财产权巨观管理 。健全完善智慧财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提高对区域智慧财产权工作的巨观管理和统筹协调水平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围绕区域智慧财产权工作,在智慧财产权战略、智慧财产权强区、国家智慧财产权试点示範城区建设、专利信息挖掘、专利导航、专利运营、智慧财产权评议、智慧财产权政策体系建设、智慧财产权人才等方面开展软课题研究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区智慧财产权(专利)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智慧财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计画,并负责编制年度智慧财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 。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智慧财产权促进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加强对智慧财产权促进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申请智慧财产权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对有专利侵权行为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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