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标识使用规定
2.1使用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誌标识 。(1)生产经营的黟县香榧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範围;(2)已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4)具有黟县香榧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誌,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誌使用协定,在协定中载明使用的数量、範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誌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誌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2.2标识标注方法黟县香榧地理标誌使用管理实行“品牌、标準、标识、监管、宣传”的“五统一”制度 。(1)可以在销售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誌;(2)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誌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3)标誌使用人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4)标誌使用人保证地理标誌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