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矿权( 三 )


採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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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矿权採矿权是诸多用益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对于採矿权究竟为何种性质的物权,理论界争论颇多 。有的学者认为包括採矿权在内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地役权範畴 。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地役权的传统定义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英美法中也有地役权(easement)概念,是指一个人在他人土地上存在的一种利益,其主要特徵表现为一种土地负担 。显而易见,英美法中关于地役权的概念较大陆法系宽泛的多 。英美法将地役权分为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的从属地役权(隶属的)和不以需役地存在为前提的形式地役权,前者如引水权,后者如採矿权 。这种形式地役权主要指土地收益权(利润),包括取水权、採矿权、伐木权、捕捞权等 。但这只能说明採矿权可以划入英美法地役权範畴,而非权利内容炯异的大陆法的地役权範畴,因此不能将其简单纳入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範畴,而应将其作为特别法上的物权而存在 。所谓特别法上的物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享有的可以从事某种国有自然资源开发或作某种特定的利用的权利 。特别法上的物权是与政府的行政审批紧密相联,其与大陆法系传统的用益物权概念存在很大差别:(1)特别法上的物权依特别法而设立,而用益物权依据普通法而设立 。(2)特别法上的物权虽然是项民事权利,但对其规制的法律却是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具有公法色彩;而规制用益物权的法律完全是私法 。(3)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取得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相联繫;而用益物权的设立与行使虽也受行政管理,但主要是用途和规划方面的管理,并不影响其自主设定 。(4)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消耗物,以初级产品的取得为目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在法律上视为不可消耗物,以在保持法律上认定的标的物原有状态下的使用为目的 。(5)特别法上的物权强调对标的物有节制的利用,用益物权强调对标的物的充分利用 。综述虽然存在上述差别,但无法否认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与一般用益物权之间的血缘关係,这体现于二者的诸多共性:如基于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收益目的,而对自然资源独占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涉等特点 。因此包括採矿权在内的各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应是物权法与特别法双重规定的产物 。有的学者将该类权利称为"準物权",认为其立论基点正在于此 。一个"準"字既表明了其与一般(用益)物权间存有差别,又表明了二者深层同一的血缘关係:一方面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章中对其做出原则性的概括规定,明确其基本概念和基本效力,一方面在《矿产资源法》等特别法中对其具体内容予以详细规定 。在法律适用方面,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首先应当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在其没有特别法规定时,再适用物权法上的原则性规定予以调整 。取得形式採矿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派生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因此矿山企业及个体採矿者行使採矿权的前提就是从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手中取得採矿权 。由于矿产资源的数量有限、埋藏深、开採複杂、危险係数大等特性,因此国家对採矿权的取得做出适当限制实属必要,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对主体资质要求的实质要件及对採矿权取得程式的形式要件两方面 。採矿权的主体及资质要求採矿权主体是指经国家矿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独立享有矿产资源开採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对此《法国矿业法》规定,国内外一切人均能平等取得矿业权,只是必须证明他有管理事业的资格,以及取得矿业许可须有必要的资历 。我国原先将採矿权主体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我国公民,而简单的将具备资质、资金充裕的其他形式主体排除在外,无疑限制了採矿权经济价值的充分发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採矿权的主体範围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均可成为採矿权人,因此我国现阶段,採矿权主体原则上为中国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同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採矿产资源 。但在此应然範围内的主体只有具备了特定的行为能力及相关实质要件,方能成为实然的採矿权主体 。《实施细则》第11~14条分别对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採矿者的资质要求做出了不同规定,其共同必备的实质要件大致包括: (1)开採範围与其开採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2)对拟开採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採方案;(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5)承担与开採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中国法律所确认的上述对採矿权主体的资质要求,有两点缺憾,应在今后立法中予以改善:第一,现行制度混淆了矿山企业的资格与特定採矿权的主体的资格 。从《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来看,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根据批准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的批准档案来颁发採矿许可证的,即对採矿权主体资格的审定的依据就是矿山企业的成立条件,只要是由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矿山企业就能取得採矿权,而不论其是否具备採矿条件 。但,只有当矿山企业满足特定的资质要求等实质要件方可成为採矿权主体,用企业的主管单位对其成立的行政批件代替矿管机关对採矿权主体资格的审查,势必会导致採矿权的盲目授与 。第二,中国以所有制形式对採矿权主体的资质条件做了不同规定,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主体取得採矿许可证的不同条件和程式,从而确立了採矿权主体的不平等性,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居于主导核心地位,对于一些重要矿区有专属开採权 。用所有制形式划分採矿权主体并不科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国家控制管理,但却更大程度上阻碍了矿产资源的价值实现和採矿权的保护 。企业现实具备的技术设备和资金实力应是採矿权人资质的唯一客观标準,若将所有制形式作为颁发採矿许可证的依据,则混淆了矿山企业的资格与特定採矿权主体的资格,这种浓厚的行政色彩极大限制了採矿权取得程式中竞争机制的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达到资源的最最佳化配置 。採矿权取得程式及方式基于市场机制最佳化配置资源及可持续发展的考虑,现阶段我国已确立了採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最主要的取得方式就是申请登记方式 。申请登记制度就是採矿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经登记管理机关準予登记后依法缴纳採矿权使用费等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採矿许可证 。而根据所开採的矿产资源及矿区的不同,所提交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级别也不相同 。如对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的开採,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而对上述矿区以外的矿产,其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的开採,其登记管理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查,在收到申请40日内,对符合要求者予以採矿权登记,颁发採矿许可证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採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当然,对一些特殊矿产採取特别勘探开採方式的,探矿权人可以通过特别的申请程式而取得採矿权 。如探矿权人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依照《勘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可以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採矿许可证;另外《勘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複杂类型矿床的,可以提出开採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採矿登记手续,领取採矿许可证 。当有多家矿山企业或个体户欲申请採矿权时,若完全採取申请在先原则势必会使得一些技术、资金、管理处于优势地位的矿山企业无法取得採矿权,无法充分实现效益 。为了消除这种尴尬,国家可採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由开发方案优越的投标人或价高的受卖人取胜 。该方式更大程度促进了资源的最佳化配置,日益受到青睐 。我国在对外合作开採海洋石油资源、对外合作开採陆上石油资源中已採用了类似方法 。转让转让条件转让採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採矿生产满1年;(二)採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採矿权使用费、採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採矿权前,应当徵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登记->报批申报材料1、转让申请书;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契约;3、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档案;4、转让人具备《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5、矿产资源开採情况的报告;6、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採矿权,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7、审批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收费标準1、採矿登记办证费 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500元;小型矿山200-300元 。2、採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1000元变更登记主办部门:矿产资源管理科办文依据1、《矿产资源开採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2、《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审查内容1、採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申请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4、扩大矿区範围的还需审查:(1)在申请扩大範围内是否有其他矿业权;(2)申请扩大範围的地质资料;5、变更主要开採矿种的,是否有变更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6、变更开採方式的,是否有相应变更的开发利用方案;7、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是否有相关工商管理部门证明材料;8、因採矿权转让的,是否有批准採矿权转让档案 。9、相关规费是否已缴纳 。工作时限(一)、总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1、主办部门工作时限:(1)自受理当日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分管局长审核 。(2)自收到分管局长“审核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分管局长“审核意见”,呈报局长签批 。2、局长终审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3、发文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申报资料与标準1、关于要求变更採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採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原採矿许可证正、副本 。4、变更矿区平面範围的,变更后的矿区範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一般1:2000),矿区範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以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标定);5、採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複印件;6、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完毕情况、依法开採情况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