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2016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6〕3号印发《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该《方案》分工作目标、工作範围、工作原则、职责分工、进度安排、保障措施6部分 。
基本介绍中文名: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印发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国办发〔2016〕3号
印发时间:2016年1月30日
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工作方案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强制性标準事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是经济社会运行的底线要求 。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是标準化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準体系的首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画(2015-2016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7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準制定原则和範围,对现行强制性国家标準、行业标準和地方标準及制修订计画开展清理评估 。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準,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同时研究提出各领域强制性国家标準体系框架 。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现行强制性标準存在的交叉重複矛盾、超範围制定等主要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的新型强制性国家标準体系奠定基础,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準” 。二、工作範围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的範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国家标準、强制性行业标準、强制性地方标準,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国家标準、强制性行业标準、强制性地方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在国务院标準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强制性标準的整合精简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範围内的整合精简工作 。充分发挥有关标準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积极做好跨部门、跨领域标準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合精简工作,充分发挥省级标準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 。(二)平稳推进,兼顾套用 。全面掌握强制性标準的套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準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準间的协同配套 。在新标準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準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三)试点引领,点面结合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不影响总体进度的情况下,可选择典型领域先行开展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试点工作的引领作用,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改进整合精简的组织实施工作,点面结合,确保顺利有序开展 。四、职责分工(一)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 。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中需协调的重大问题和整合精简结论,报请联席会议审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要求,督促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负责确定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的範围和责任部门,开发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并提交联席会议审定 。(二)专家谘询组 。设立专家谘询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为联席会议提供谘询意见 。专家谘询组由国家标準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推荐的专家组成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责範围内的强制性国家标準、强制性行业标準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及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準体系框架 。可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可依据本方案制定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国家标準、强制性行业标準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强制性国家标準体系框架建议 。专业组由涉及的标準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四)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地方标準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 。可依据实际需要成立工作组,并充分发挥地方标準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 。可依据本方案制定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根据整合精简工作需要,可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一个或多个专业组,对强制性地方标準逐项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 。(五)协调机制 。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标準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必要时提交联席会议协调 。地方标準的协调应充分发挥地方标準化协调推进机制的作用 。五、进度安排(一)準备阶段(2016年1月—2月) 。1.成立组织机构 。国家标準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专家谘询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工作组和专业组 。2.摸底调查 。国家标準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準、强制性行业标準、强制性地方标準进行摸底,分别提供强制性标準目录和标準全文(对于强制性标準制修订计画项目,提供标準草案或标準大纲),提出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建议,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除涉密内容外,上述信息统一上传至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3.协调确定责任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提出整合精简责任部门的调整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确定需整合精简的强制性标準清单和责任部门 。4.培训工作人员 。国家标準委组织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整合精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统一工作尺度和要求 。(二)评估阶段(2016年3月—5月) 。1.开展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对强制性标準的现状、问题以及套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标準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档案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套用情况等;其次依据《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由国家标準委印发)对强制性标準开展技术评估;最后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 。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研究提出本领域强制性国家标準体系框架 。整合精简结论应在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平台填报 。2.报送强制性国家标準制修订建议 。其中,对于现有强制性地方标準中可在全国範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可提出强制性国家标準的制修订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準的必要性和强制内容,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转国务院有关部门处理 。3.形成文字记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开展强制性标準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4.协调处理意见 。对于建议废止的标準,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套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档案不衔接的情况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强制性国家标準制修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统筹考虑,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三)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6月—11月) 。1.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结论和强制性国家标準体系框架进行汇总 。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负责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準提出的整合精简结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协调审核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2.徵求意见 。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整合精简结论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徵求意见 。3.社会公示 。徵求意见结束后,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国家标準、行业标準清单向社会公示60天 。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準,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60天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强制性标準,可结合实际情况在适当範围内公示 。(四)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12月) 。1.联席会议审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各方意见后,形成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2.发布 。联席会议审定后,对于需废止、转化的强制性标準,由原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各自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準制修订程式进行转化;对于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标準,由国家标準委对外发布结果,并据此安排新的强制性标準制修订计画 。六、保障措施(一)人员保障 。国家标準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充分依託标準化专业机构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平台保障 。国家标準委在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组织开发统一的强制性标準整合精简工作平台,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数据报送、信息查询、汇总统计、交流反馈提供信息化支撑 。(三)经费投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整合精简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四)其他要求 。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已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行业标準和强制性地方标準立项 。除符合标準体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贸易急需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下达新的强制性国家标準制修订计画 。已立项的强制性国家标準在符合标準体系和归口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继续批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