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玉林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是玉林市人民政府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制定的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并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餐厨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通过倡导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餐厨垃圾的处置规划并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二)研究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综合利用;(三)制定餐厨垃圾处置计画;(四)监督餐厨垃圾处理的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活动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制定餐厨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环保、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公安、物价、水产畜牧兽医、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 按照《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办法》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须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除单位自运外均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并严格执行《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徵收办法》规定的收费标準 。第九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 。第十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帐,载明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二)设定有明显标誌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三)安装隔油、隔渣池、油烟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废油、废渣纳入餐厨废物管理;(四)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应当分开收集,食物残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载明所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流向;(二)运输工具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防止滴漏、洒落,禁止超载;(三)按照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收运,做到日产日清;(四)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餐厨垃圾接收、处置和产品台帐,载明所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除正常检修外,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检修应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三)做好环境影响评估,报环保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準处置餐厨垃圾;(四)在处理过程中採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单位、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或者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三)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和河道等天然水体;(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我市城市餐厨垃圾由市餐厨垃圾处理中心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餐厨处理中心的操作规章、处理标準和检验制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準制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应符合国家安全规範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对作业採取防护措施 。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和问责制,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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