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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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政府规章一般指本词条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比照适用2015年3月15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执行),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
基本介绍中文名:地方政府规章
效力:法律效力
裁决:国务院
性质:地方性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範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範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章的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範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包括: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