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是国家务税务总局2004年1月21日发布实施的办法 。
【发布单位】国家务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1-21【生效日期】2004-01-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档案来源】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国家务税务总局)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附表一),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併报送 。在2月份申报时纳税人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在2月份申报期内未能报送《清单》的,可在当月申报期后补报),从3月份申报开始纳税人除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外,还需同时报送载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碟(或其它存储介质) 。未单独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採集软体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各级国税局和纳税人2月25日以后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下载相关信息採集软体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2004年5月申报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进行以下审核工作:(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是否有数据,如有数据,检查是否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二)《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内容填写的是否完整;(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中 “税款金额”栏数据是否等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海关完税凭证”(第5栏)中“税款金额”栏数据 。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纳税人未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或审核结果有误的,应要求其补报或对相关数据修改后重新申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