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是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12月23日发布,自1999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 。
基本介绍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範性档案
法规类别:通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加强对全国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协调国家计算机网路与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协调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信息技术开发和信息化工程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协调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负责组织拟定并在必要时组织实施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方案 。(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领导小组的组成组长:吴邦国(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吴基传(信息产业部部长)成员:朱丽兰(科技部部长)张国宝(国家计委副主任)石万鹏(国家经贸委副主任)田期玉(公安部副部长)牛平(安全部副部长)吕新奎(信息产业部副部长)高强(财政部副部长)陈新华(外经贸部副部长)张海涛(广电总局副局长)赵启正(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徐光春(中宣部副部长)毛林坤(保密局局长)徐小岩(总参通信部副部长)三、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的设定领导小组不单设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 。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设定如下:(一)计算机网路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已经成立的国家计算机网路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同时撤销计算机网路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际协调小组 。(二)国家信息化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同时撤销国家信息办公室 。(三)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该办公室在完成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任务后,自行撤销 。(四)国家信息化专家谘询组负责就我国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以上工作办公室和专家谘询组均不再另行增加编制 。四、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另设跨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协调领导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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