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经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该《办法》共20条,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
外文名:Guangdong introduced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landscap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发布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类别:政府规章
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
通过时间:2015年10月2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施行时间:2016年2月1日
政府令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朱小丹2015年12月10日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範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加强生态景观林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範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 。生态景观林带的具体範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 。第四条 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三)整合资源、最佳化提升;(四)统筹规划、强化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管理生态景观林带的责任主体,负责生态景观林带的土地供给和资金筹措,并建立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景观林带管理工作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认种、认养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林木 。第六条 省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用地範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範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景观林带範围内废弃矿山、採石场的复绿 。公路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公路、铁路建设用地範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省绿化委员会编制全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应当徵求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不得减少生态景观林带的总长度和总面积,并参照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式进行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确定生态景观林带的管护单位,并与其签订管护责任书 。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应当落实抚育管护措施,及时做好除草、割灌、鬆土、扩穴、排水、追肥等抚育管护工作,确保生态景观林带的整体效果 。第十一条 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备护林员 。护林员应当巡护生态景观林带,及时制止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和破坏生态景观林带的行为,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占用、徵收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徵收生态景观林带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徵收林地手续 。第十三条 对生态景观林带的林木进行更新、抚育採伐或者採挖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式进行,并遵守森林採伐作业规程 。第十四条 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控制指标内,在林地营造的生态景观林带依法优先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在其他用地营造的生态景观林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生态景观林带应当尊重林权权利人的意愿,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景观林带纳入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依法对林权权利人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检查结果 。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或者破坏生态景观林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导经2015年10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59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0日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构筑以珠江水系,沿海重要绿化带和北部连绵山体为主要框架的区域生态安全体系,2011年8月25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设生态景观林带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意见》(粤府〔2011〕101号),决定在全省全面实施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工程 。2011年9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2011-2020年)》,规划建设23条包括沿海海岸生态景观林带、江河两岸生态景观林带、高速公路及铁路生态景观林带三种类型的生态景观林带 。通过不懈努力,截至2015年9月,全省生态景观林带已累计建设10003公里,超额完成任务 。此次以省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办法》,标誌着全省生态景林带建设管理步入法制化轨道,为各地加强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和管护,充分发挥其在林业转型发展、改善生态环境、防灾减灾安全、建设宜居城乡、区域形象展示等方面功能作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办法》明确了生态景观林带的定义,并对建设、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共有20条 。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明确了生态景观林带定义 。规定: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範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 。并明确,生态景观林带的具体範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 。二是确定了建设、管理的原则和主体 。规定:生态景观林带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最佳化提升和统筹规划、强化管理原则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管理生态景观林带的责任主体;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林业、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管理範围内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检查结果 。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情况纳入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是严格规定了建设规划编制和修改程式 。规定: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不得减少生态景观林带的总长度和总面积,并参照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式进行 。四是落实了抚育和管护职责 。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确定生态景观林带的管护单位,并与其签订管护责任书 。管护单位应当落实抚育管护措施,及时做好除草、割灌、鬆土、扩穴、排水、追肥等抚育管护工作,确保生态景观林带的整体效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备护林员 。护林员应当巡护生态景观林带,及时制止破坏生态景观林带的行为,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是加强了保护力度 。规定:严格控制占用、徵收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 。对生态景观林带的林木进行更新、抚育採伐或者採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式进行,并遵守森林採伐作业规程 。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控制指标内,在林地营造的生态景观林带依法优先纳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 。规定:破坏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林木或者其他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落实抚育管护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