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核算原则【独立核算原则】独立核算原则,又称“独立竞争原则” 。是指确立跨国营业所得的一项原则 。首见于美国1918年《国内收入法》,内容是税务部门为了防止偷漏税,对联属企业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应参照独立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进行利润再调整,以反映纳税人的真实所得 。对常设机构与其附属的总机构之间的交易和费用往来,按照没有这种依附关係的完全独立的企业来处理,允许常设机构从其毛收入中扣除为营业目的而发生的有关费用 。
但对下列费用往来,除了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外,不得做任何扣除,它们包括:相互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使用专利权或其它权利而支付的类似款项,提供特别劳务或管理而相互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相互提供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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