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问题,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等档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总 则一、本细则适用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城区範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準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已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对象进行租金货币补贴的一种方式 。三、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建、发改(物价)、财政、民政、国土、公安、人社、市场监管、公积金中心、银监等单位为成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联审制度:县住建局牵头负责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会同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千岛湖镇城区範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画及建设年度计画,统筹做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资产运营等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政策拟定、资格审核汇总、分配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等有关工作;县发改(物价)局负责租金的测算和公布;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落实;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进行认定,核实申请人婚姻状况;县国土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申请登记情况的核实;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编制、退休金、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及申请家庭有关人员学历(职称)认定的核实;县公安局负责浙江省居住证核实、房屋租赁备案、车辆登记情况的核查;县地税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的核查;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资金及个体经营户注册信息的核查;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缴纳情况及提取情况的核查;县银监办负责查询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金融财务情况;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千岛湖镇、青溪新城及社区(居委会、村委)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后续协调管理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通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上级补助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等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範围为:收购公共租赁住房所支付的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租赁补贴等 。六、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集中新建方式筹集,也可按照布局要求,在商品住宅、拆迁安置房等住宅项目中配建,或收购商品房、存量房用于调剂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公开配租制度 。根据房源分布情况和申请人情况,按下列原则实行配租:(一)单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二)两人户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一居室住房;(三)三人(含)以上户、单身带10周岁(含)以上异性子女申请家庭可申请成套二居室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具体建设标準参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应当有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装修 。八、县国土局应根据县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画及时为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确权手续 。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的机构 。九、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向县住建局备案后,方可进行配租 。十、经县政府同意后,可将在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也可将已初始登记的公共租赁住房抵押,筹集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资金 。準入管理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準入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中低收入标準,该标準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3.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契约,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千岛湖镇无房;5.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準,该标準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非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3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契约,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3年以上;3.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準,该标準由县住建局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千岛湖镇无房;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二、十一(二)、(三)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位于千岛湖镇範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外地驻淳机构,以及登记注册地在千岛湖镇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 。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的,需提交法人组织的授权书 。十三、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含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千岛湖镇範围内的下列房产应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範围:(一)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二)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房和单位自管房;(三)申请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以上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範围 。申请家庭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将原有房产转让后未满5年的,原有房产不纳入房产面积核定範围 。十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式进行房源调配及公告发布:(一)编制方案 。县住建局编制配租方案,确定配租房源、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式、分配办法等;编制货币补贴发放方案,确定补贴发放名额、受理对象、受理日期及程式、发放办法等;(二)发布公告 。县住建局在媒体和社区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受理对象、受理时间、受理地点、受理审核流程、房源基本情况、租金标準及货币补贴标準等内容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式如下:(一)申请和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向县住建局领取并如实填写《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填写完整的表格和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单位初审后提交县住建局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提交户籍所在社区 。(二)审核和公示 。县住建局牵头,各部门配合,根据《淳安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审核联审制度》(淳住建发〔2016〕129号)档案要求,做好申请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 。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县级媒体、政府网站和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物配租或发放补贴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住建局根据房源情况,通过摇号等程式确定实物配租的房源 。对未享受到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发放租金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实际支付房租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準的,仍按照补贴标準发放补贴 。(四)签订契约 。申请人凭相关身份证明,签订房屋租赁契约或租金货币补贴契约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建局 。经县住建局组织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按规定作出调整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保障方案的,由县住建局取消其保障资格 。配租管理十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照优先保障、职住平衡、统筹管理、分类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房源优先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并统筹用于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配租,具体配租方案在公告当中明确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度假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园区内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九、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 。列入选房範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 。未列入选房範围的申请家庭,发放租金货币补贴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期限,除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申请家庭的承租或补贴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期限与货币补贴期限合併计算) 。租赁管理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期限内租金标準提高时,承租人仍按原契约确定的租金标準缴纳至该年度结束,下一年度按照新的租金标準缴纳;租赁契约期限内租金标準降低时,次月起承租人按降低后的租金标準缴纳 。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允许过渡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间仍按原标準缴纳租金 。对超过期限,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而不搬的,按标準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和物业管理等开支,具体办法由财政、住建局另行制定 。二十二、房源配租完成后,公共租赁房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应当按照契约示範文本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契约 。二十三、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三年一签,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应明确下列内容:契约各方主体相关情况;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租赁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相关费用;房屋押金;房屋使用及修缮;契约变更、解除、终止情形;房屋腾退及验收;用人单位相关职责;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 。二十四、产权人应按照契约约定为承租人提供稳定的租赁保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生活基本设施的正常供给,不得无故中止租赁关係和服务内容 。二十五、承租人应按照契约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 。承租人有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11号)、《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规定及契约约定的行为,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及契约约定处理 。二十六、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子女如符合就学、社会救助、医疗保险条件的,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明及租赁契约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七、用人单位、社区应当协助产权人做好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的催缴、租赁管理等工作 。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吊销等情形或承租人辞职、调离单位、户籍、生活地发生变动的,单位应主动配合产权人办理退房或契约变更手续 。二十八、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如需继续租赁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产权人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契约,不符合条件的,产权人依照有关规定和契约约定收回住房 。补贴管理二十九、货币补贴保障标準,按照货币补贴标準租金乘以家庭保障建筑面积计算核定 。三十、货币补贴标準租金按照市场价的平均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确定,具体补贴标準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 。持有有效期内《淳安县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淳安县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残疾证》(残疾1、2级)的家庭,按货币补贴标準的1.5倍发放 。三十一、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準为:单人户享受36平方米,2人户享受45平方米,3人及以上享受60平方米 。三十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契约一年一签,补贴金额每年发放一次,于每年12月底前发放 。附 则三十三、千岛湖镇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产权人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 。三十四、产权人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一房一档,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县住建局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程式中的各类文本、表单格式由县住建局监製 。三十五、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淳安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淳政办发〔2012〕185号)同时废止 。三十六、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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