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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消费“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 。
【预付消费】预付消费一方面为顾客提供了便利,省却了每次交纳现金的麻烦,而且它的消费价格也低于正常的消费,颇受顾客青睐 。另一方面,商家可一次性预收顾客的金额,相当于有了一个固定的客源,所以预付消费在相关行业尤其在服务行业相当盛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预付消费
类型:热点消费方式
常见于:服务娱乐性行业
别称:提前消费
现状遭遇商家捲款逃跑“预付消费”目前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中已成为热点消费方式 。採用会员制的多为服务娱乐性行业,大到商会、球会,小到美容健身、洗车、沐足、水站等 。预付消费由于在商家提供服务前是经双方同意的,因此是正常的消费,商家的这种做法本身无可厚非 。但一些商家圈完钱就关门跑人,则属于欺诈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对于发卡单位的资质、发行规模等没有具体的限制,使得经营者诚信缺失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约束,导致预付卡销售处于无序状态 。同时,中国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法规,直接加大了消费者在预付卡消费中维权的难度,导致预付消费卡的“卡你没商量”层出不穷:一是强制消费,让消费者一套再套、越套越深,二是改变服务内容、提高使用门槛,限制预付卡使用或要求消费者多支付费用 。三是办卡易、退钱难;四是消费卡“短命夭折”屡见不鲜,导致消费者上门消费面对“人走楼空”的尴尬境地;五是霸王条款转嫁了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如,恕不退、不换、遗失不补、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等 。影响商家通常以免费体验和高额折扣优惠为诱饵吸引消费者,许多消费者在购买预付消费卡后,才发现服务不尽如人意 。商家提供的格式契约条款带有不公平、不合理的“霸气”: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或者故意减轻、逃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 。当一些消费者要求退卡时,商家却声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款” 。更有一些消费者跌入不法经营者设下的“藉机诈欺、携款外逃”的陷阱 。商家发放预付消费卡的自主性较强,无需到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结果,预付卡的促销方式和退货制度等问题到底归谁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範来规定,而工商部门在监管资源配置和监管手段上都有不足,在强制监管措施上的缺失,导致在处理预付卡消费者申投诉时多採用调解的方法,与商家协调时较为被动 。陷阱预付消费陷阱漫画陷阱一:以极优惠的条件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卡后,以营业场所变更、撤销等为由携款逃跑卷钱走人,坑你没商量,使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最多,也最难处理 。陷阱二:以免费赠送诱导消费者办卡,在办卡之前经营者将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说得天花乱坠,一旦办好卡,消费者得到的却是另一种待遇 。陷阱三:以让利的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办卡,当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经营者趁机向消费者推销一些质价不符的产品,巧立名目收取各种额外费用 。陷阱四:以甜言蜜语诱骗消费者购买消费卡,但消费者持卡消费的金额比现金付款方式还要高,消费者并没有得到实惠 。陷阱五:以连锁店的形式推销消费卡,消费者在其不同分店持卡消费时却另外加收费用 。陷阱六:以第一次感受价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卡,消费者在持卡消费后,价格与第一次感受价相差极大,或者得到的服务与第一次相比也有很大出入 。维权预付消费案件审理现场商家的这些做法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契约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契约法》第17条规定:当一方不履行契约义务或者履行契约义务却又不符契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採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契约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一以商家欺诈的名义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第二以商家诈欺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诈欺数额应达到立案条件;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家进行查处 。注意事项预付消费一、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会员制等约定消费选择知名度高、信誉度好的商家;二、要对长期或高额回报保持警惕,服务期限越长,回报数额越高的预付消费往往风险越大;三、不要一次投入太多,避免承担较大风险;四、掌握预付约定消费的期限、价格、质量、管理等条款的文字凭证,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五、一旦选择了某一种预付约定服务,应按照预付约定条款及时消费,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谘询或投诉 。消费者选择预付消费项目时一定要清楚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服务内容,不要相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一般商户都会要求顾客签订契约以维护双方利益,此时就应该看清楚契约的条款并要求商家将各具体服务内容及约定清楚具体列明 。另外还要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消费额度,量入为出 。一般商户为了自身利益,都规定了预付费是不能退款的,所以切忌不顾实际,盲目消费 。此外,必须选择信誉好,有一定规模的持照经营商户,付款时记得索要发票,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和投诉 。相关评论各式各样的预付消费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赵皎黎指出:预付卡其实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担保的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由于目前诚信体系尚不完善,无法让不诚信的经营者为其失信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因此就造成了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 。高级律师陶武平认为:对预付卡现象的合法性要肯定 。发售预付卡的自主经营行为,虽然在一定範围内造成了社会问题,但没有直接的社会危害性 。实际上,预付卡的风险不在于经济问题,而在于对人们日常生活心态的破坏 。当这种破坏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解决预付卡问题要充分考虑可操作性,也要兼顾企业的发展 。建议在全国範围内,通过行政法规,建立预付卡的登记备案制,由股东为企业发售预付卡所引发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顾骏认为:预付卡问题所揭示的,是消费者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係,事关市场秩序,属于政府的职责範围 。但对预付卡的管理,政府不能大包大揽,而要将风险分解,分别通过不同途径、由不同主体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