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内江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内江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内江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府办发〔2016〕78号)要求,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切实规範执法行为,在我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模式,预防检查任意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我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模式,是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採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採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依法、规範、公开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安排本部门、本系统的检查事项,儘量组成综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市政府根据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检查计画,进行综合安排,将检查对象相同、检查时间相近、检查内容相似等事项打捆,开展综合执法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的各综合检查小组或者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依法、规範、公开,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画、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规範、公开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市“双随机”抽查工作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本部门及所辖县(区)级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统筹,明确具体负责部门,落实具体经办机构 。第四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下级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并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範围内的“双随机”抽查工作 。各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的统一安排,在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业务範围内的“双随机”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内江市“双随机”监管平台进行具体操作和实施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部门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许可权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6年应当达到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的60%,自2017年开始应当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採取更符合实际的检查方式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市“双随机”监管平台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专业技能或资格资质证件取得情况等 。“双随机”监管平台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等 。第九条 市工商局负责牵头建立内江市市场主体名录库,各县(区)要建立本辖区的检查企业名录库 。检查企业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管理 。“双随机”监管平台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等 。第十条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通过“双随机”系统提交本部门年度检查计画 。经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审定后发布年度检查计画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汇总并发布本地区年度检查计画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计画,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範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检查计画,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画,应当通过“双随机”监管平台,採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企业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并通过系统后台对具体企业进行标注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画,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 。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双随机”系统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时,可以从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择执法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係的,应依法迴避 。迴避可採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採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 。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四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3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本部门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画时,应当予以排除 。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画,可以採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 。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採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间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综合实施检查的,从最后一项检查结果完成时,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採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 。第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系统信息渠道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职能职责、违法行为具体情况,进行查处、线索移交等,并录入“双随机”监管平台,与企业徵信系统对接,在政府入口网站进行公示 。相关部门根据调查事实,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在每年1月底之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画的执行情况,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培训 。要加强考核监督,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範畴 。要强化指导督促,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 。第二十五条 对“双随机”监管平台的管理、套用、电子监督等,按照《内江市行政权力依法规範公开运行电子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政府、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部门有“双随机”抽查规定的,从其业务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