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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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密尔的思想在强调自由的同时重视公平分配,开启了“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之自由思想”的积极自由主义趋向 。从政府权力和个体权利的界限出发,确立了政府行政权力在无为与有为之间的合理性限度,既要求政府行政权力不能侵害个人权利,又要求政府应当关注公平分配,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干涉”原则相对,可以把这一限度称为“不伤害”(Donoharm)原则 。
基本介绍中文名:不伤害原则
外文名:Donoharm
目的:个人自由的界限,社会控制的界限
提出者:密尔
参考作品:《论自由》
原则提出密尔在《论自由》(On Liberty)中通过釐清“群”“己”权界,来谋求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密尔把社会控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界限概括为: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幺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 。这一界限可以概括为“不伤害” 。“不伤害”实际上是一体两面,既界定了个人自由的界限,同时也界定了社会控制的界限 。对个人来说,不能伤害他人或社会整体的利益;对社会来说,除非某一个体的行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伤害了他人,就不得任意干涉;对政府来说,作为社会整体的代表,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也必须符合“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原则确立了政府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行政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也确立了“自由的要义”:严格划定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界限,举凡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去追求自己喜好的目标 。首先,釐清个人自由的範围 。密尔提出“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自由在这一意义上是“免于干涉的”(Free from)的自由 。“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包括:第一,意识的内心境地,即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的自由等 。第二,追求个人志趣和趣味的自由 。第三,个人之间互相联合的自由 。“任何一个社会,若是上述自由整个来说不受尊重,那就不算自由,不论其政府形式怎样” 。“唯一名副其实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密尔关于个人自由的论述似乎是与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相对立,这两者的一致性在于“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因为个性自由发展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密尔通过社会功利为维护个人权利做了辩护 。其次,釐清伤害的性质 。“人类之所以有理由有权利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 。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之所以能够使用一种权力反对其意志又不失为正当,唯一目的只能是防止伤害到他人 。”因为安全是人类最强烈的需要,“所有人都把它看作是一切利益中最重要的方面”,“缺少了它,没有人能够生存”? 。所谓伤害其他个人或一些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一个人必须对其他人或人们具有某种义务,并且(2)必须对其他的个人或人们有明确的伤害,或者有明确的伤害的危险 。在这两种条件下可能会被认为是伤害了其他人或人们,即:(1)未能满足对其他人或人们的特定的义务,或者(2)对其他人或人们有明确的伤害或者有明确伤害的危险 。“但是一个人的行为既没有违反对于公众的任何特定义务,也没有对自己以外的任何个人发生什幺觉察得到的伤害,而由这种行为产生出来的对社会的损害也只具有非必然或者可以说是推定的性质,那幺,这一点点的不便利,社会为着人类自由的更大利益之故是能够承受的 。”必须在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上作出区分:(1)必须在伤害和冒犯之间作出区分 。“伤害”不应该包括一些违反到其他人的道德原则的行为,这些行为更正确的叫法毋宁是“冒犯” 。(2)必须在伤害与树立一个坏榜样之间作出区分 。当一个人“树立坏榜样”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那些自由和见多识广的个体的观念所容纳时,这种榜样也算不得真正的伤害 。个人不得伤害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政府不得干涉没有伤害到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如果干涉,对政府来说,行政权力僭越了合理性限度,是对个人权利的伤害,行政权力就失去了正当性 。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但人民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亦即多数或者那些能使自己被承认为多数的人们的意志,这种多数人的暴政是密尔反对的,然而,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似乎与此要求相悖 。两者之间有什幺内在的一致性呢?密尔强调“必须是把人的永久利益作为基础” 。反对多数人暴政以及维护个性自由,因为个性自由发展最终有利于社会进步 。事实上,是通过社会功利为维护个人权利做了辩护 。其三,釐清干涉的限度 。现实问题是在什幺地方设定这一限度?干涉到何种程度是正当的?政府干涉之当或不当,不同的人又有着不同的要求 。“一些人看到有什幺需要做的好事,或者有什幺需要救治的灾祸,就自动地鼓动政府去执行这一事物;另外一些人则宁愿忍受任何数量的社会灾祸,也不愿在关乎人类利益的各部门中再增加服从政府控制这一项 。”密尔偏向后者,“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理应受到管理,即他要就此对社会负责 。在仅仅涉及他本人的那部分,从权利上讲,其独立性是绝对的 。对于他本人,对于他自己的身体和心灵,个人是至高无上的”? 。但密尔又认为“功利是一切伦理问题最后诉诸的对象”,他主张社会和政治政策的目标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个别人的福利 。如果事实证明,允许人们——只要他们不伤害到他人——按照自己的选择生活可能会不利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那幺这样的政策不应该提倡 。因此密尔的观点与那些目标是为了个人好处而不是社会利益的利己主义并不一致 。密尔解释了从社会功利为个人权利做辩护的理由:“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必须是把人的永久利益作为基础 。我要争辩说,这样一些利益是有权威命令个人自动地服从外部控制的,当然这只是在个人涉及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动上” 。有限政府政府的行政权力是为民所授,也必须为民所用 。政府行政权力必须不违背人民的意志,不掠夺和侵吞公民的个人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密尔继承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认为国家应当奉行不干涉政策 。他赞同放任主义,主张每个人按照自己的道路追求自己的好处 。“不伤害”原则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定与古典自由主义要求政府作为“守夜人”是一致的,密尔用三个方面的实例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有限”政府的特徵 。第一,政府与市场 政府不能干涉合法竞争 。成功者没有使用不能为普遍利益所容许的方法如欺诈、背信和强力而取得的成功不得被干涉 。“个人在追求一个合法目标时,必不可免地因而也就合法地要引起他人的痛苦或损失,或者截去他人有理由希望得到的好处 。……但是大家普遍都承认,为着人类的普遍利益,还以听任人们就以这种结果去追求他们的目标而不加以阻止为较好 。社会对于那些失望的竞争者,并不承认他们在法律方面或道德方面享有免除这类痛苦的权利;社会也不感到有使命要予以干涉 。”密尔对竞争的态度无疑是鼓励的,只要竞争者没有採取破坏秩序而导致普遍利益受损的手段,成功者无须在道义和法律上承担责任,失败者也没有在法律和道德上得到支持的权利 。政府也不能干涉自由贸易 。儘管贸易是一种社会行为,向公众出售货物,是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一般的利益有影响的事,因而行为在原则上进入了社会管辖的範围,正因为这样,一度会有人主张,政府有义务在所有被认为重要的事情上限定商品价格并规定製造程式 。但是密尔认为最有效的办法还是让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完全自由,而以购买者可以随意到处选购的同等自由作为对他们的唯一制约 。在此,密尔认为对贸易的限制以及对以贸易为目的的生产的限制都是运用权力这种强力进行的拘束,儘管这种拘束是专对那部分应当予以拘束的行为,原则上不能否认其正当性,但是密尔担心的是拘束并没有真正产生有待它们产生的结果,而是权力会误用,因此之故,“涉及自由问题,那也只能说到,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听凭人们自己去总比对他们加以控制好一些” 。密尔认为干涉贸易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自由问题,不在于它侵犯了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自由,而在于“侵犯了购买者的自由” 。密尔对权力运用始终抱持着谨慎和怀疑的态度,权力一定要慎用,当只有市场失灵而政府的干预显然有效时,政府方能採取行动 。第二,政府与社会安全密尔认为政府不应当禁止危险品的出售,这涉及为防止犯罪或事故可以侵犯自由到什幺程度而不失为合法 。“政府的不容争辩的职能之一是採取步骤以防止犯罪于未发之前,正如它要侦查和惩罚犯罪于既成之后 。但是,这种预防性职能比惩罚性职能远远更易妄被滥用以致伤及自由 。”危险品比如毒药既可以用于犯罪也可以用于治病,但是一味禁止,就妨碍了它的有用目的 。正当的办法是在药品上贴上标籤,标明其危险性,并且可以採取边沁的“预设的证据”,要求卖主进行售货登记,载明这项买卖的準确时间、买主的姓名和住址以及售出货物的準确质量和数量,问明买主的使用目的 。如果没有医师处方,可以要求第三人证明,这些都是规限的方法,对物品购买不构成实质的障碍,但是对于逃避侦查而作不正当使用的人造成实质障碍 。政府应当在预防和惩罚犯罪和事故上有所作为,这是政府的职能,但是在预防的过程中既要防止犯罪又不能侵犯个人的正当权利 。第三,政府与公共产品密尔以政府不应当代办教育为例来说明政府在提供教育等公共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如何套用“不伤害”原则 。政府应当实施义务教育,但不能强制教育和代办教育、亲自指导教育 。密尔认为“由国家主持一种一般的教育,这无非是要用一个模子把人们都铸成一样;而这个模子又必定是政府中有势者所乐取的一种,于是就不免随其有效和成功的程度而相应地形成对于人心并自然而然跟着也形成对于人身的某种专制” 。国家设定和控制的教育可以作为竞赛性的实验之一而存在,或者当整个社会落后到无力举办任何适当的教育非得由政府承担时,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虑下,才可以让政府来主持学校和大学的业务 。税收问题也是重点,政府在规定徵税时要考虑到什幺货物是消费者最能省掉不用的货物,当然还有充分理由优先选定那种如果使用超过极其有限的数量就会产生十分有害作用的物品,对这些物品的徵税是对这些物品消费者一种经济上的惩罚 。对这些物品的销售不是一味地禁止,密尔提出“可以限定把销售权给予一些众所周知或者共可保证的行为可敬的人;还可以就营业启闭钟点作些规限,撤销没有能力维持秩序或者用于非法目的的行销点” 。密尔所举的几个典型的事例,旨在说明“不伤害”原则塑造的是一个“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相对于无限政府和集权政府而言,政府的权力始终置于法律的限制和公民的监督之下,通过限制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来协调个人权利与政府行政权力的关係,在公民个人自由与政府行政权力的边界之间寻求平衡 。塑造“有限”政府的理由在于:首先,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政府来办更好一些;其次,政府的工作趋于到处一样化,相反,个人和自愿联合组织会做出各种不同的实验,得出无穷多样的经验;再次,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 。责任政府“不伤害”原则给予政府行政权力的道德限定,也是旨在塑造“责任”政府,区别于古典自由主义放任不干涉的原则,从而在非私人领域的公共领域为政府实施建设性的社会政策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契约论者如霍布斯和洛克都认为政府是必要的恶,功利论者边沁一方面从个人优先的立场出发,认为法治政府只是通过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设计来减少更大的恶的一个恶 。并且边沁又从功利主义立场出发,认为国家的仅有作用是增进人们的幸福、减少他们的痛苦,这就为政府干预经济和其他事务提供了理由 。密尔继承了功利主义的基本主张,对此进行新的阐发 。他最先提出,完全的放任是行不通的,只能是有限度的放任 。政府对经济事务,对个人活动都应进行一定程度的干涉 。为了增加快乐,免除痛苦,政府不能只是一味放任,还应积极地为人民提供更多的获得自由的机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又不仅仅是免于强制的自由,而是一种积极的自由权利,是必须有社会资源来保证社会成员能够享受的自由权利,这样的权利是真实的 。密尔认为,儘管放任主义是个基本原则,但这个原则的实施并不是毫无限度的 。在某种限度下,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政府干涉 。他提出,这个限度就是一种“伟大的善”或“伟大的利益”(Great Good) 。密尔提出的为了“伟大的善”可以实行政府干涉的主张,是他的自由原则在国家问题上的表现 。密尔认为,为了一个人的利益去强迫他,为了全体人民必要的利益而强迫人民,为了社会的“善”进行强制,这些都不是限制自由,而是扩大了自由 。这样的干涉是合乎功利的、合理的 。为了提高人民的美德和智慧,政府可以强迫人民完成义务教育;为了保护儿童,政府可以要求对不準使用童工进行立法;为了扶助穷人,政府可以要求通过“济贫法”提供救济;为了使属地殖民化,政府可以支持地理科学考察等等 。“不伤害”原则限定了政府责任的性质:首先,政府责任基于权力,来源是公民同意,以公民权利为基础,所谓政府的合法性之法即权利“Right”,Right也作正当、应当讲,因此,合法性也即合正当性,政府权力应当而且必须维护公民的权利 。其次,密尔提出“不伤害”原则是从个人自由、个人权利以及社会功利的一致性来塑造“责任”政府 。根据契约论的观点,政治社会是由于理性自利的人把任意伤害他人的权利让渡出去后存在的,密尔虽然没有承认存在这份实际的契约,但也认同政治社会里个人接受外来控制的正当性 。只有当代表最广义的而且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功利,才享有权威来令个人自动性屈从于外来控制,当然这种控制只是在每人涉及他人利益的那部分行动上 。在个人不伤害他人仅涉及自身的利益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容侵犯的 。因此,“责任”政府意味着对权力的行使必须极为谨慎,以“不伤害”原则为限度 。“不伤害”原则也限定了政府责任的内容:维护公民权利,为公民服务 。政府的服务不但应当使个人可以获得充分自我发展,实现自己幸福的权利,政府也有责任促进一个好的社会的形成 。每个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得到保证并充分地发展了个性,其品性才会提高,价值才会增加,而相应于个人品性的提高和价值的增加,他对别人也能够更加有价值,一个社会拥有这样的个体越多,它就越发充实和发达,因为“国家的价值,从长远来看,归根结底还在于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髮展得很好的人类” 。正是基于个性的自由发展对于个人自己和社会乃至人类的价值关係的认识,密尔才强调“不伤害”原则 。要尊重人的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政府行政权力的干涉也只在个人正当权利被侵犯的时候;政府有责任为了“伟大的善”而去进行合理的干涉,保证有社会资源使社会成员能够真实地享受自由权利 。因此,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合理性限度是在“有为”和“无为”之间形成的 。密尔的“不伤害”原则对行政权力的道德限定表明,在保存了个人自由、竞争自由的同时,採取更多的积极措施、保持社会安定的政府,才是自由主义所需要的,政府不再是“必须的罪恶” 。密尔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放任主义原则的修正,为政府更积极地发挥作用提供了新的理论 。此后,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全面干涉的理论,成为积极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 。密尔的思想成为从古典自由主义过渡到积极自由主义的政府干涉理论的桥樑 。(作者:叶勤 南京师範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生,江苏南京210097)原则又叫无伤原则,就是要求首先考虑到和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病人或研究对象对象的伤害 。从“有利原则的另一个方面”到独立的生命伦理学原则医学科学和医疗职业的性质,决定“有利于病人”是善待病人或研究对象的重要原则 。医学的这种特殊性质也决定着应该不伤害病人或研究对象,最大的限度地降低对病人或研究对象的伤害 。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 。人们通常认为第一条原则是“不伤害”,西方往往用拉丁语“primum nonnocere”直译为“首先不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