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基本介绍中文名: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网路
第三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3]21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苏办发[2003]99号)精神,为规範我市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下移社会保障管理重心和推进社区功能建设两方面着手,围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三项重点,用2-3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市区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为:在本市市区统筹範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转企改制的原事业单位)和自谋职业人员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伤残抚恤金或生活费的退休(职、养,下同)人员,以及养老保险由省直管、在本市市区统筹範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 。第五条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分别是:第一阶段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採集阶段 。市区联动,依託街道、社区对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採集,建立相关资料库,此项工作已于2003年展开,2004年底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为档案整理和移交启动阶段 。筹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指导企业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并从2004年12月起,启动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市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所属的两个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统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照各自分工逐步接收企业退休人员档案 。为了平稳过渡,对已进行档案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2004年底前仍由原单位承担其日常管理职能 。第三阶段为档案全面移交和社会化管理起步阶段 。2005年1月起,已移交档案人员的日常管理服务职能,由企业转移到街道、社区,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移交工作力争于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 。第四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 。从2006年1月起,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管理事务性工作全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网路第六条 市区建立由“两级政府,四级管理机构”组成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路 。两级政府即市政府、区政府,四级管理机构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退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 。通过两级政府的领导和调控,由四级管理机构自下而上发挥日常服务、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市社保中心增挂“苏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具体实施市区统筹範围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工作,协调和指导市区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退管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负责辖区範围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具体业务工作,并对各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街道和社区应根据所辖範围内属地管理的退休人员人数,聘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若干名退管工作协管员,直接负责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社会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对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对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提高市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和形式第十二条 在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之前,单位应与市退管中心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定书》,明确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以档案移交为标誌,其社会保险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步转入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 。各街道、社区应建立退休人员基础台帐,发放联繫卡,并提供社会保险政策谘询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市社保中心以社区为单位开立结算户,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后,其社会保险关係自动转入所在社区 。社区结算户由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日常操作维护,市社保中心于每月5日统一结算 。退休人员在档案移交前,其社保关係保留在原单位,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仍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实行社会化发放 。经批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市社保中心每月在其养老金中直接扣缴 。第十六条 各街道、社区应及时掌握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并做好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死亡的,街道、社区应及时向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帮助其家属申请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其经批准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从定期救济费(抚恤金)列支之月起纳入社会化管理 。第十七条 街道、社区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活动场所和设施进行整合,积极创造条件,与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组织开展党建、文体娱乐、劳动保障政策宣传、社会公益等活动;藉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搞好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健康体检、慢性病防治和大病、特病人员的跟蹤随访;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法律援助等服务,丰富企业退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同时了解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特困、高龄、鳏寡、重病、残疾的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开展帮困扶危活动,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退休人员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街道、社区应根据所辖範围内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成立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协助退管服务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社会化管理对象中长期居住地在市区统筹範围以外的人员,由市退管中心统一管理;养老保险由省直管、在本市市区统筹範围内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按国家、省制定的行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由市社保中心、退管中心制定并实施 。第四章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原企业移交到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实行集中管理,其中:本细则实施前市工投公司系统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和创元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全部企业的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至市工投公司所属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其余企业退休人员和协定保留社会保险关係退休人员、自谋职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至市社保中心所属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市退管中心负责对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及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建立健全档案移交、管理、使用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管理,市区两个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对退休人员档案库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并设立联合接档大厅,配备专人,按照各自承接範围审核、接收、管理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档案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库房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準建设,做好防火、防虫、防潮、防光、防盗、防尘、防有害生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之前,应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社保中心、退管中心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收集鉴别、分类整理,并在确保完整齐全的基础上编纂目录、装订成册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照规定的标準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后,将整理完毕的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逐一进行审核、验收,经双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前已死亡退休人员的档案,仍由原企业保管 。第二十七条 市区协定保留社会保险关係退休人员和自谋职业退休人员的档案,由各级就业管理机构档案託管部门负责整理并移交 。第二十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按照档案管理制度,通过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档案实施管理,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九条 由区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干部,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 。第五章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管理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是搞好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基础工作和前提条件 。市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退管服务机构和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的採集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由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通过上门走访、集中登记等方式进行登记採集,并录入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本细则实施后新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基本信息由所在企业负责採集,经退休人员居住地社区确认后,由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在接收档案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社区通过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对所辖範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实施动态管理,退休人员发生搬迁、死亡、基本信息变更等情况的,由社区负责办理转移、申报、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以及各街道、社区在採集、录入和管理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範化,未经市、区退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 经费筹集和管理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经费,在一定时期内,仍由企业从原渠道列支,主要用于退休人员信息库和档案管理,病、故、特困退休人员慰问以及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 。以后此项费用可逐步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第三十五条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企业按每人每年120元、一次性缴纳5年的标準,向市退管中心缴纳 。其中:本细则实施后办理退休人员,由企业于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本细则实施前已办理退休人员,由企业在移交档案时缴纳 。第三十六条 对部分已退休人数多、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总体平衡后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退管中心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并与市退管中心签订协定后,可分三年缴纳,其中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总额的50%,第二年缴纳额不低于总额的30% 。破产、撤销、关闭和转制企业应承担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从土地拍卖收入和国有资产净收益中解决 。第三十七条 鼓励以社会自愿赞助和捐赠等方式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第三十八条 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按照《苏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列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市退管中心根据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实际工作需要,专项核拨使用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必须单独建账,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离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管理 。第四十一条 列入社保支付的企业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其定期救济费或抚恤金从2004年12月份起实行社会化发放 。除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对象外,在供属社会化管理办法出台前仍由已故参保人员原单位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退休人员原所在企业应遵循“责任共担、平稳过渡”的原则,与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管理服务工作 。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範围以外按省、市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项目,企业应与退休人员签订由原企业继续按原办法按时足额发放协定书 。对企业其他经济责任、福利待遇以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等,要继续加以落实,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吴中区、相城区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自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与市区实施并轨之日起按照本细则实施 。并轨之前,两区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辖区範围内居住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街道、社区,应做好在辖区範围内居住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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