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基本介绍中文名: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地点:苏州大学
性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文号:国办发[2004]5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南京分行江苏省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贷[2004]6号)等档案精神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是由江苏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苏州大学与经办银行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範围内 , 遵循“方便贷款、防範风险”的原则 , 进行存贷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条学校设立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中行江苏省分行关于按照新机制实施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贷[2005]2号)档案精神 , 视工作需要 , 适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 以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对外代表学校与银行进行业务联繫 , 对内实行二级管理 。各院系必须明确1名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工作能力 , 并且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同志负责本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明确国家助学贷款联繫人 。第二章申请贷款的条件与金额第五条苏州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应为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贫困学生 。第六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 , 遵纪守法 , 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 , 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 , 在校期间家庭和本人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七条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 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準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三章贷款申请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 , 採取按学年申请的办法 , 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 , 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一次性划款 , 生活费按月发放到本人 。第九条借款学生必须有两名见证人 , 见证人一般应为熟悉借款学生情况的本校教师 , 其职责是协助学校、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学生的有关情况 , 在借款学生毕业后儘量与其保持联繫 , 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十条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 ,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複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三)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複印件 。第四章贷款申请的审核第十一条具体审核流程为:各院(系)对所有要求借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 重点对其品学情况、诚信记录进行核查 , 要求借款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 并对有关信息进行审核 , 将审核通过的借款学生信息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对通过院系资格审查的借款学生 , 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分别进行複审 , 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複审无误后 , 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统一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其它申请材料 。第五章发放贷款第十三条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 , 将信息反馈到各院系及申请人 , 并协助经办银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契约 , 然后 , 经办银行根据签定的借款契约将学年获贷总金额一次性划入学校财务处指定帐户 , 再由财务处统一划拨到借款学生 。第六章贷款期限与利息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十五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 , 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全额负担利息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 ,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 , 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 , 经办银行将根据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 财政部门将继续为其实施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 不上浮 , 不计複利 。第十八条对没有按照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定中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 , 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七章契约变更第十九条借款契约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 。除以下情况外 , 借款契约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契约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契约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 , 经办银行可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 , 借款学生应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借款学生转学 。借款学生转学时 , 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 , 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 , 有关院系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 , 借款学生所在的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通知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处 , 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通知经办银行 。经办银行有权按契约约定採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採取上述措施后 , 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定后 , 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 , 借贷双方应办理契约变更手续 , 并按变更后的契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