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性醉酒

生理性醉酒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 。
【生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则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生理性醉酒是可以控制的,醉酒者醉酒之前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酒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醉酒后,一般人也并不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所以,对于可以控制的醉酒导致的犯罪,一般并不减免刑事责任 。
类别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 。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 。是通常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性大量饮酒后 。只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 。生理醉酒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密切相关 。在生理性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兴奋期、共济运动(即身体控制)失调期和昏睡三个时期 。现代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 。实践证明,生理醉酒的上述前两个时期,醉酒者对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仍可以实施,但因为醉酒者往往昏睡,因而较少有能力实施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 。我国刑法把生理性醉酒人与精神病人明确加以区分,在刑法典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防止和减少酒后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⑴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⑵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于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见,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 。⑶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对醉酒人犯罪案件处罚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在醉酒前有无犯罪预谋 。行为人对醉酒有无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醉酒犯罪与行为人一贯品行的关係,以及醉酒犯罪是否发生职务或职业活动中等不同情况,以轻重不同的处罚,以使刑罚与犯罪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程度及其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拓展德国和日本在刑法上提出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 。原因自由行为,也称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于是否陷入这种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在病理醉酒病史的行为人为了杀人,实现大量饮酒,使自己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病理醉酒状态,在此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的,儘管行为人在杀人时无刑事行为能力,但对此杀人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