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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试行 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是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人事统计工作,保障人事统计资料的準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人事统计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事统计工作实际制定 。由人事部于1997年9月4日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人事部
颁布时间:1997年9月4日
实施时间:1997年10月1日
发布信息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发〔1997〕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我部综合计画司人事部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办法全文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人事统计工作,保障人事统计资料的準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人事统计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人事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人事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进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为人事管理工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事统计範围包括:公务员统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统计;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国有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情况统计;其他经济类型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计;人才市场和人才情况统计;不定期的专题统计等 。第四条 人事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人事部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人事统计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人事统计工作需要设立的人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定的专职或兼职人事统计人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和下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各人事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人事统计工作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人事统计工作责任制,依据人事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人事统计资料,按时完成人事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根据人事统计体制改革的需要,开展人事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逐步完善人事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提高人事统计的实用性、科学性、时效性;有计画地进行统计信息处理、传输技术和资料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提高统计信息系统的自动化水平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画和统计制度第七条 人事统计调查必须按照经过批准的计画进行 。统计调查计画及其调查方案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人事部负责制定国家人事统计报表制度,确定统一的人事统计标準,保证人事统计调查方案和统计报表的调查範围清楚,统计口径一致,指标涵义明确,计算方法统一,信息分类和编码符合标準,表式设计规範,报送期限明确 。各地区、各部门在保证国家人事统计调查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人事工作需要适当增加统计内容 。依据调查内容不同,制定调查项目计画并分别报政府人事部门或统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统计标準不得与国家人事统计标準相牴触 。第八条 人事统计要改进调查方法,应形成以定期的全面统计为基础,不定期的专题调查、抽样调查为主体,科学推算为补充的调查体系 。第九条 禁止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提供和公布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统计资料,由人事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健全和完善人事统计资料登记、报送、提供和档案管理等制度,专人负责人事统计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杜绝泄密或遗失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人事统计资料的对外提供和公布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外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核定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十二条 人事部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人事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人事统计调查计画,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地区的人事统计工作;(二)综合管理人事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数据和信息谘询服务;(三)管理和协调人事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业务统计报表;(四)管理和监督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人事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準;负责组织下级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五)负责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人事统计手段现代化工作;(六)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对口业务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全国和本地区人事统计机构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蒐集、整理、分析本部门人事统计资料,提供统计服务;(二)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人事统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人事统计调查项目计画,管理本部门的人事统计调查表和人事统计资料;(三)对本部门的人事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组织人事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事业、企业单位的人事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完成国家、部门和地区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实施本单位的人事统计工作计画;(二)管理本单位的人事统计调查表、人事统计资料和人事统计资料库,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服务 。第十五条 人事统计机构、人事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检查统计资料的準确性,要求改正不準确的统计资料;(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应选配政治上表现好、责任心强、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统计工作 。人事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第十七条 人事统计工作实行定期考评制度,以进一步提高人事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在人事统计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统计人员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泄密以及虚报、漏报、瞒报、拒报和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予以批评指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应按现行财政体制,将人事统计经费列入预算,以保证人事统计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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