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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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输【联合运输】联合运输是合理运输的主要组织活动形式之一 。将不同的运输方式、几个运输企业 , 或产、供、运、销部门有机地衔接起来 , 对全运程进行统筹 , 使货物办理一次託运手续便能从产地或始发地迅速、简便、经济、安全地运达收货地;旅客能一票到达目的地 。联合运输在世界上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 , 我国是开展最早的国家之一 。随着联合运输的发展 , 其範围及形式不断扩大和增多 。目前 , 联合运输的形式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由不同的运输企业 , 组织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运 , 在我国称为“一条龙”联合运输 。
基本介绍中文名:联合运输
外文名:Combined Transport
简称:联运
定义: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属性:交通运输
特点:简便性、通用性、全程性等
联合运输简介1.联合运输含义联合运输是综合利用某一区间中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优势进行不同运输方式的协作 , 使货主能够按一个统一的运输规章或制度 , 使用同一个运输凭证 , 享受不同运输方式综合优势的一种运输形式 。联合运输的最低限度要求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进行两程的衔接运输 。联合运输按地域划分有国际联运和国内联运两种 , 国内联运较为简单 , 国际联运是联合运输最高水平的体现 。2.联运经营人联运经营人是指签发联运单证的人(包括任何法人、公司或法律实体) 。如果国内法律规定 , 任何人在有权签发联运单证之前 , 须经授权或发照 , 则联运经营人只指这种经过授权或领照的人 。3.联运单证联运单证是指证明从事货物联运工作或组织货物联运工作契约的一种单证 。单证正面应标有“可转让的联运单证 , 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签发” , 或“不可转让的联运单证 , 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签发”字样 。4.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1)从掌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 负责从事或以他自己的名义组织货物联运工作 , 包括这种联运所需要的一切服务工作 , 并在本规则所规定的範围内 , 承担这种联运和这种服务工作的责任 。2)对于他们的代理人或僱佣人员的行为和否定行为犹如这种行为和否定行为是他自身的那样 , 承担责任 , 如果这些代理人或僱佣人员是在他们职责内行事 。3)对于他所使用的为其履行以联运单证作为证明的契约而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和否定行为 , 承担责任 。4)负责从事或组织为确保货物交付所必需的一切工作 。5)对于从他掌管货物到交付货物期间发生的关子货物灭失或损害 , 承担本规则规定範围内的责任 , 并负责支付规则规定的有关这种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金 。6)承担关于延迟交货的责任 , 负责支付该规则所规定的赔偿金 。5.基本特点1.组织运输的全程性2.託运手续的简便性3.运程凭证的通用性4.联运经营人的双重身份及代理性5.各类环节的协同性业务形式1.水陆干线联运2.海江河联运3.地方乾支联运4.水路、公路联运5.市内短途的联合运输6.国际联运运输方式陆空、海空联运我国出口货物从1974年开始通过香港中转使用陆空(Train— Air简称T.A.)或者陆空陆(Train—Air—Truck简称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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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输和海空联运方式 。具体做法是:从国内货物产地装上火车(或船)运到香港 , 再从香港装飞机运至欧洲、北美洲或澳大利亚中转站(或目的地) , 再用卡车由中转站运至目的地 。採用这种运输方式有很多优点 , 主要是:到货迅速、运输合适、货运安全、手续简便 。如果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 , 只要在信用证上列明:“瀋阳(或××)到香港装火车(或船) , 香港中转站装飞机 , 再装卡车至××地卖方凭承运人出具的第一程运输工具的货物承运收据(Cargo Receipt)或提单(Bill of Lading)收款” , 卖方装运后即可凭单据收取货款 。陆海联运我国出口货物实行陆海联运是从1977年开始试办的 。这种联运方式的做法是:首先由内地省市外贸公司 , 自启运地把货物装上火车运至香港 , 然后由香港华夏公司联繫二程船舶 , 将货物从香港运往国外指定的目的港 。由于国内铁路运输通过能力所限 , 陆海联运的陆上运输(火车)压力较大 , 并非所有货物都可实行陆海联运 。只有国内港口无直达船并且转船有困难的或经香港陆海联运的运费不高于海运经香港转船费用的或原属经黄埔(广州)海运出口在香港转船的或贸易上确有特殊需要的 , 才能在香港办理陆海联运的中转 。陆海联运与陆空联运一样 , 内地省市外贸公司在发货地将货物装车后 , 即可凭规定的货运单据在当地中国银行办理结汇 , 这样可以大大缩短收汇时间 。另外 , 陆海联运经香港中转 , 可以利用香港航线多、订舱方便等有利条件 , 使我国出口货物能及时装运出口 。货柜运输货柜运输 , 是指将一定数量的单件货物装入货柜内 , 以货柜作为一个运达单位所进行的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