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基本介绍中文名: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施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5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普及、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构建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技创新的战略、规划及促进政策,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工作协调机制,营造科技创新的环境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智慧财产权保护措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和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智慧财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智慧财产权的能力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採取多种形式开展民众性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活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环境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 。第二章技术研究开发与套用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各类科技园区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科技园区的建设、运行和效果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推动区域科学技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支持技术要素入股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再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创新创业活动,做好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产业、研发新产品、套用新技术以及科学技术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服务体系,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民众性科学技术组织,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套用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民生科技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套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创办科技企业孵化、智慧财产权服务、技术评估、科技谘询等各类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专利补助资金等方式鼓励本市组织、个人申报国内外专利 。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等方式鼓励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三章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第十九条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制定实施智慧财产权战略,促进企业自主智慧财产权的形成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形式的合作机制,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资金,通过评估和选优,增加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中试阶段的扶持,资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发新产品、运用新技术,扶持具有创新优势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发展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保障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对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推广套用的投入 。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可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 。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折旧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目标责任制,将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机构建设、新产品销售收入、智慧财产权收益、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创新人才团队建设等作为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自主创新的需要,统筹引导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机构的布局、设定、调整 。第二十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依法独立或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採用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组建科技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示範推广中心等研发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鼓励各类科研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活动,扩大产品出口和创办境外企业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科普场馆建设 。科技类场馆、专业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大培养、引进科技人才的财政投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向本市集聚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才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待遇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实施领军人才计画 。对符合条件并在本市发展创业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扶持经费,提供必要的创业条件;在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配偶安置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 。第三十三条鼓励企业经营者按照管理要素、科技人员、技术要素参与分配;鼓励企业採取股权激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形式,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其科研成果的转让收益,应当在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之间合理分配,其分配部分占收益比例不低于50% 。第三十五条鼓励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基层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 。选派期间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其在基层或者企业做出的创新业绩,可以作为技术职务晋升和聘用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技术创新市场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準,完善科技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技术职务聘用制度,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套用、产业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和技术职务聘用的重要依据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第三十七条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科技研发单位和科技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 。第五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拓展与甘肃省科技厅建立的厅市会商机制,发挥厅市会商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九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以市场融资、外资引进、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制 。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占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应当不低于2%,县、(区)财政不低于1%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使用範围:(一)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及科技重大项目建设;(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科技平台建设和运行保障;(三)关键技术攻关;(四)科技创新基础理论研究与套用研究;(五)科技成果转化;(六)科技进步奖励;(七)科学技术普及、交流与合作;(八)智慧财产权运用和保护;(九)其他需要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运用财政性科技资金,通过事前资助、事后补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风险投资跟进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十三条市、县(区)科学技术、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绩效评估机制 。加强科学技术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开展科学技术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第四十四条市、县(区)科学技术、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进行跟蹤监督,确保项目经费拨付及时足额到位,支出规範合理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及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科技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迴避、问责制度 。专家评审意见应当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制度并进行跟蹤监督管理,将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市、县(区)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告知,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科技园区的建设、运行和效果认定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计入学术诚信档案;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五年内禁止其申请本市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市、县(区)人民政府未安排或者未按照规定投入科学技术经费的,依法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保证本条例有效实施的相关配套制度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对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国家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 。2012年兰州市被确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 。三年多来,兰州市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建设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中,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2015年国家将对兰州市的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其沖制定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国家对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同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把我市长期以来在科技工作中积累下来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依法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很有必要 。(二)制定《条例》是提高兰州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当前,兰州市经济发展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巨大压力,自主创新方面存在许多“短板” 。主要表现是:强有力的人才支撑不足,区域创新体系有待改善,产学研合作有待深化,农业自主创新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新农村建设的科技支撑不足,服务业科技进步明显滞后,科技金融体系发展不健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水平不高,创新氛围不浓,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创新精神,安于现状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产业发展转型升级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科技进步体制机制,集聚各方力量共同创新的需要 。兰州市科技进步工作面临着许多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包括产业性财政资金投入缺乏整合,对产业和企业科技进步推动力度不够;科技人才流动、培养与评价等方面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科技人才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地方高校、科研机构与本地企业产学研结合还不够深入,合作规模还很小;缺乏有效的科技进步绩效评价机制,科技主体积极性有待提高 。这些问题,在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层面上解决起来困难较多,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推进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科技活动规模不断扩大,各科技主体之间的合作不断扩展和深化,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难以协调科技主体之间的关係 。《条例》明确各科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效集聚各方力量,激发科技主体从事科技进步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四)外地科技进步立法的成功实践,为我市科技进步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兰州市目前尚没有一个对科学技术进行规範和促进的专项法规,而全国大部分省会城市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出台了科技进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这些城市在颁布实施科技进步地方性法规后,科技创新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兄弟城市对于推进科技进步方面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也为兰州市的科技进步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2012年国家确立兰州市为创新型试点城市后,市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工作部门就开始着手起草《条例(草案)》,组织开展了立法的相关工作 。2013年4月完成了《条例(草案)》的初稿 。之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 。2015年3月17日《条例(草案)》经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推进科技进步的立法工作,将科学技术进步立法项目列入了2015年度立法计画,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先后通过媒体和网路徵求公众对于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对法规草案进行调研论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在2015年4月和2015年8月对法规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 。2015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技术研究开发与套用、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有:(一)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条例》明确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即“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支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并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三条、第九条)(二)关于科技经费投入 。科技经费的投入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因素 。《条例》中不仅对科技经费的投入体制机製做出了规定,还在核实兰州市历年科技经费投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详细测算,根据上位法规定,适当调整,明确规定科技经费应当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科技经费的支出占市财政的支出比例不低于2%,县区财政不低于1%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三)关于科技成果收益分配 。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关键,是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核心 。为了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投身科技研究的热情,调动其参与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奖励为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依据国发〔2015〕8号档案精神,鼓励企业通过参与分配要素、丰富奖励方式等方法,提高科技人员相关待遇,并从收益占比的角度对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进行了的规定,即“其分配部分占收益比例不低于50%”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四)关于鼓励基础研究,营造宽鬆科技创新环境 。基础理论研究对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基础理论研究不可能在短时间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往往造成人们对这方面的不重视,《条例》通过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在中试阶段资助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来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的文化和社会氛围,以切实增强兰州市的科技进步后劲,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十六条)(五)关于科技园区建设 。科技园区是科技产业集群衍生和发展的载体,而产业集群又是科技园区更富生机与活力的存续方式,二者良性互动,对于科学技术进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兰州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已有的高新区、兰州新区、经济区,特别是兰白科技创新试验区的启动,充分显示科技园区的建设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越来越显着,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引十分必要 。(第十条)(六)关于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及保障 。科技的竞争,归根结底就是人才的竞争 。要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来兰创业、发展,就必须为其提供良好的科技创业环境 。同时,《条例》对实施领军人才计画,根据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布,鼓励高层次科技人才及高科技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科技人才住房保障制度,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经费、相关补贴,并在一些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七)关于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推广及成果转化 。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资源的作用,让更多的科学技术资源惠及大众,《条例》对本地区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做出了要求,并鼓励相关机构及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同时,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还就培育科技市场、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促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八)关于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对于市场技术、环境最佳化、政府扶持等要素的依赖性较大 。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条例》就如何加强政府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做出了要求 。(第二十一条)(九)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结合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际,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未安排或者和未按照规定投入科学技术经费,滥用职许可权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设定了包括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内的比较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处罚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十)关于配套制度 。地方性法规在对重要的制度作出基本的设计之后,还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和实施细则,来保证法规的制度设计落地生效 。因此,在附则部分专门增加了一条,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配套制度 。(第五十四条)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在审议中指正 。研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审议通过,拟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将文本印送常委会相关部门、立法顾问徵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于2015年9月15日召开常委会部分立法顾问及兰州市相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条例的立法依据比较充分,主要内容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相牴触,可操作性较强 。制定该条例对我市在科技工作中积累下来的好经验和做法可加以固定,并对依法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因此,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批准的决定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由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相关报导据兰州市科技局披露,历时两年,《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终于问世了,该《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从科技人员的股权分配形式、科研成果的转让收益分配、科技人员的奖励形式以及专利的申报等方面作了规定 。该《条例》的出台,将填补兰州市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的空白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特别是以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为契机,尤其是市委、市政府结合兰州实际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的政策措施 。我们认为有必要将这些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规形式加以规範和保障 。加之,2007年12月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修订,2012年11月甘肃又修订了《甘肃省科技进步条例》 。国家和省上法律的新修订,既为兰州订立科技进步条例提供了依据,也提出了迫切要求 。2013年3月,兰州市科技局提请启动《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立法工作 。该请示很快得到了市政府的批准,次月,市人大法工委、科教工委、市法制办、市科技局联合启动了《兰州市科技进步条例》起草及立法调研工作 。该《条例》在起草过程中,经过了广泛的调研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专题调研,广泛徵求科技人员及企业的意见及法律诉求,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可操作性、严谨性,通过地方性立法,加强对科技企业及科技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以及调动广大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