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外文名:Implementation of labor protection of women workers in Anhui way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1990-5-19
基本信息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日期:1990-5-19 执行日期:1990-5-19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含契约工以及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招收女职工的条件,由劳动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其它单位无权擅自规定 。第四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範围的规定》第三条所确定的禁忌从事的作业 。第五条 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二天,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女职工,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六条 持有準生证、已婚待育、妊娠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範围按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範围的规定》第五、六、七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凡从事连续作业工种的,每天应给予工间休息两次,每次三十分钟,并相应减少一小时劳动定额 。第八条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按《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符合晚育要求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女教师在寒、暑假期间生产的,其产假可适当延长 。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持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十条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根据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需保胎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发给(不低于基本生活费);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工作,应经一至二周后恢复其原劳动定额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按期恢复工作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后哺乳时间按《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企业,可适当增加预备定员 。预备定员首先在本企业、行业和地区内调剂解决;经调剂后仍不足的,各级劳动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画内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 女职工经期假、怀孕晚期工休假、流产假、产假期间,所在单位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扣发其国家规定的各种政策性补贴 。第十六条 最大班女职工有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就近设定卫生沖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不满三百人的单位,应设简易温水箱及沖洗器 。流动、分散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沖洗器具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企业每月可给女职工发放一定的经期卫生用品,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範围和提高发放标準 。此项费用,从企业福利基金中开支 。离、退休女职工不比照执行 。第十八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可休长假一年 。长假期间(产假、计画生育假除外)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低于基本生活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与有关医疗机构配合,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检查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在企业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安全卫生知识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按照《规定》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违反《婚姻法》或计画生育管理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规定》和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和本办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工会、妇联和卫生部门,有权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县(市)应积极推行社会生养基金统筹 。第二十五条 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工,除产假、先兆流产保胎休息及妇科治疗,由使用单位按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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