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法律解密:所谓轻罪重罚是种错误的理解

几千年来 , 专家文人都在斥责秦国是“轻罪重罚” , 专家们众口一词地引用证据“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 “行不由路 , 谓之奸人 , 奸人者杀”等只言片语 。老百姓往路上撒点灰土就要砍手 , 出门办事没有走在道路上 , 就要被杀 , 这还不是轻罪重罚吗?其实这是张冠李戴 , 以讹传讹 。
《韩非子 , 内储说》记载 ,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是商朝的规定 。韩非子这段文字的大意是这样的:殷商时期法律规定 , 在公路上撒灰要处以断手的刑罚 。孔子的学生子贡认为处罚过重 , 便来请教孔子 。子贡说:“撒灰于公路是很轻的罪过 , 而砍断一个人的手是很重的处罚 。古人为什么这么残酷?”孔子回答说:“不往公路上撒灰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情 , 而被砍断手臂是人们很害怕的处罚 。古人认为 , 让百姓做容易的事情而避免害怕的处罚 , 是很容易办到的 , 所以这样制定法律来推行 。”
根据韩非子的这段文字我们知道 , “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并不是秦帝国的法律 , 早在殷商时期就在实行 , 据此来批评秦帝国严刑峻法是张冠李戴 。
西汉刘向《说苑 , 指武》记载 , “行不由路 , 谓之奸人 , 奸人者杀”并不是秦帝国的法律 , 而是公元前3000年黄帝《理法》中的规定:行路不走在现成的道路上 , 就要被当作奸人处死 。
考察云梦秦简 , 我们知道 , 秦国的法律没有“轻罪重罚” 。与同时代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 , 反倒是公平合理相当宽仁 。
举个例子 , 对于百姓犯罪来说 , 盗窃在那个时代是仅次于杀人的大罪 。所谓“王者之政 , 莫急于盗贼” 。盗就是盗窃 , 贼就是杀人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 , 治理百姓 , 最要紧的就是严惩偷盗和杀人 。所以 , 李悝的《法经》第一篇就是《盗法》 , 第二篇是《贼法》 。对于偷盗的处罚十分严厉:“拾遗者膑” 。捡拾别人遗失的东西 , 就要被判处挖去膝盖骨的酷刑 , 李悝的解释是 , 因为这个人产生了将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的“盗心”
同时代由贫民参与制定的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 对于偷盗别人庄家 , 或者让自己的牲口偷吃别人牧草 , 是处以死刑 。
而秦律对于偷盗六百六十钱以下的罪犯 , 仅仅是脸上刺字然后服徭役 。六百六十钱相当于壮年男子4个月的工资收入 。犯罪金额远远高于“拾遗者”和“盗牧者” , 处罚却远远轻于魏国李悝的《法经》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 。
而且 , 秦国的法律 , 也不是像“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那样希望用严酷的惩罚来制止犯罪 , 而是讲究罪罚相当 , 既往不咎 。
比如云梦秦简的《法律问答》中提到一个案例 , 有人在大赦令下达之前 , 盗窃了一千钱 , 直到大赦令发布之后才被抓获 , 问对该罪犯如何处罚?秦帝国的司法解释是:不予处罚 。
同时 , 秦国的法律也并不是想方设法要重罚罪犯 。
比如《睡虎地秦墓竹简 , 法律问答》有这样一个案例:罪犯甲偷了一只羊 , 栓羊的绳子价值一钱 , 问是否应该把绳索的钱计入犯罪金额一同量刑?司法解释是:因为罪犯甲的犯罪目的是盗羊 , 绳索只是牵羊所用 , 因此 , 不应该将绳索计入犯罪金额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