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是1990年07月24日发布并生效的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为穗府[1990]67号 。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预防和减少火灾 , 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公安部《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 特制定本规定 。
基本介绍中文名:《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1990年07月24日
发布文号:穗府[1990]67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90]67号【发布日期】1990-07-24【生效日期】1990-07-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广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穗府(1990)67号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 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 防消结合”的方针 , 按照谁设计谁负责 , 谁建筑谁负责 , 谁使用谁负责和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座落在本市範围内十层(含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定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二十四米(含二十四米)以上的其它民用高层建筑 。第四条消除高层建筑的火险隐患 , 完善消防设施 , 确保高层建筑安全 , 是每个管理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五条负责新建、扩建或改建、装修高层建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範》的标準及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 由报建特许人将工程设计图纸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新建、扩建或改建、装修高层建筑工程竣工后 , 其消防设施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检查验收合格 ,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未完全符合规範要求的工程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开业使用 。第七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工作 , 由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管理契约 , 明确职责 , 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 由承建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施工与消防的供水应同步到位 , 并保证消防供水有效射程不少于十三米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材料 , 不得任意降低耐火等级;用于天花吊顶、间墙、保温以及消声的必须是非燃或难燃材料 。第十条高层建筑电气设施的装置要严格按国家《建筑电器设计技术规程》和《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进行 。对闷顶、夹层等隐蔽性的电线须套入金属管内 , 线头须绝缘后装入接线盒内密闭;对电气设备、防雷设施的安全状况及线路绝缘性能 , 应经常检查;每年春、秋季节须进行一次测试 , 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内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因维修需要架设临时电线的 , 必须报经本单位防火责任人批准 , 使用临时电线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 , 到期应拆除 。第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仓库、办公室 , 每天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 , 清理杂物 , 切断电源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的宾馆、大厦、酒店、饭店等的客房内 , 禁止使用电炉、电烫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写字楼和兼作办公用的住房确因工作需要安装複印机、电传机、电脑打字机等设备的 , 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空调用的送风、迴风管不应穿越防火墙 。如确需穿越防火墙的 , 必须设定阻火装置 。第十五条高层公共建筑内确因需要採用临时明火作业的 , 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 认真遵守安全动火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物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确因教学、科研、医疗等必需且日用量不超过二十千克的 , 可分类分仓储存三至五天的用量 , 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严禁在高层建筑内储存、销售、燃放烟花 。高层建筑宾(旅)馆、酒店不得储存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尚未採用管道供气的高层建筑住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 , 每户只準限量一瓶;且必须配备灭火设备 , 禁止在用气炉的房间内同时使用其它明火炉 。第十八条排油烟管道 , 烟囱必须定期进行清理维护 , 大清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烟囱排油烟管道转角位的清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排油烟罩口的清理每周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不得堵塞和占用;严禁在各楼层的通道及出入口处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 必须设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的出入口 , 并在出入口处的显眼易见的位置设立应急疏散标誌和事故照明装置 。第二十一条高层宾馆、酒店内各楼层须安设紧急疏散广播器材 , 并应配备紧急救生器具 , 客房内须有安全疏散的线路指示图 。第二十二条凡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範》公布实施前建设使用的高层建筑 , 其经营管理单位应逐项对照检查 , 对火险隐患和未完善的消防设施 , 必须作出整改计画 , 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 并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必须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範》的规定装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栓箱内增设消防软管卷盘 , 软管射程应能达到室内任何部位 , 但软管的长度不得超过三十米 。第二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範》的要求设定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 并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 建立消防中心或消防控制室 , 配备专职消防技术人员昼夜值班 , 负责监测、处理、登记火警事故 。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的使用单位 , 必须设立消防安全机构 , 确定一名领导担任防火责任人 ,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 并对本单位属下部门层层委任防火责任人 , 制定和落实领导与员工各个岗位的防火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高层宾馆、酒店、综合楼的所有管理人员均须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其中正、副经理 , 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 , 均应参加市消防部门举办的消防知识轮训学习 , 其他人员每年由本单位至少进行两次消防训练 。凡新招收的员工必须经过消防知识培训 , 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七条高层宾馆、酒店、综合楼必须建立一支专职或兼职的救护队伍 , 坚持昼夜值班巡逻 , 随时应付突发火警 。第二十八条被列为一、二级消防重点的高层建筑 , 必须逐个建立防火档案 , 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十项标準”年审验收 , 发现火险要及时整改 。消防重点高层建筑还须制定灭火、疏散方案 , 并于每年入冬前组织一至二次演练 。第二十九条超高层(一百米以上)的建筑 , 每隔十五层应建一间防烟防火的避难层;楼顶宜设一个直升飞机救生专用的停机坪 。第三十条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 ,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广州市消防监督若干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触犯刑律的 , 交由法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