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

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 , 由专业从事婚姻家庭谘询工作的权威学者、专家以及具有婚姻家庭谘询师专业资质的工作者和相关社会团体、单位依法登记并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权威性、专业性、广泛性和社会公益性等特点的社会团体法人 。秉承“发展婚姻家庭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理念 , 推进婚姻家庭谘询理论与实践相关问题的研究 , 开展婚姻家庭科学的普及 , 提升行业工作者的素质 , 维护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婚姻家庭谘询学科的发展 。
基本介绍中文名: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
协会简介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 , 英文名称是“Chinese Marriage & Family Consultant Association” , 缩写是“CMFCA” 。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 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是由全国权威的专业从事婚姻家庭谘询工作的学者、专家以及具有婚姻家庭谘询师专业资质的工作者和相关社会团体、单位依法登记并自愿组成的、具有学术性、权威性、专业性、广泛性和社会公益性等特点的社会团体法人 。

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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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以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 秉承“发展婚姻家庭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理念 , 积极推进婚姻家庭谘询理论与实践相关问题的研究 , 开展婚姻家庭科学的普及 , 提升行业工作者的素质 , 维护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婚姻家庭谘询学科的发展!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自成立以来 , 一直致力于在学术研究、会员交流、宣传推广、教育培训、实习就业等领域发挥自身积极的推动作用 , 努力营造一个和谐、奋进和分享的行业成长氛围 , 为我国婚姻家庭谘询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协会宗旨以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 坚持“发展婚姻家庭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理念 , 推进婚姻家庭谘询实践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 开展婚姻家庭科学的普及 , 提升行业工作者的素质 , 引导行业工作者自觉规範从业行为 , 维护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为促进婚姻家庭谘询学科的发展 ,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协会业务(一)组织婚姻家庭谘询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 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婚姻家庭健康知识 , 举办公益性活动 , 增强公众的婚姻家庭科学素养 。(三)开展婚姻家庭谘询服务 , 提高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健康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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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 举办婚姻家庭谘询专业技能培训班 , 提高婚姻家庭谘询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五)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开展婚姻家庭谘询工作中的问题 , 接受政府委託 , 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六)向有关部门和团体反映婚姻家庭谘询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 维护婚姻家庭谘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会刊 , 办好网站 , 宣传婚姻家庭科学知识 , 提供前沿信息 。(八)加强国内外业界的友好联繫和合作交流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 。英文名称是“Chinese Marriage & Family Consultant Association” , 缩写是“CMFCA” 。第二条本会是由具有婚姻家庭谘询资质以及专业从事婚姻家庭谘询工作的学者、专家、工作者及相关团体、单位自愿组成和依法登记的、并具有联合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 ,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 坚持“发展婚姻家庭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理念 , 推进婚姻家庭谘询实践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 开展婚姻家庭科学的普及 , 提升行业工作者的素质 , 引导行业工作者自觉规範从业行为 , 维护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为促进婚姻家庭谘询学科的发展 ,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 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範围、活动原则第五条 本会业务範围(一)组织婚姻家庭谘询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 促进学科发展 。(二)普及婚姻家庭健康知识 , 举办公益性活动 , 增强公众的婚姻家庭科学素养 。(三)开展婚姻家庭谘询服务 , 提高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健康水平 。(四)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 举办婚姻家庭谘询专业技能培训班 , 提高婚姻家庭谘询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 。(五)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开展婚姻家庭谘询工作中的问题 , 接受政府委託 , 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六)向有关部门和团体反映婚姻家庭谘询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 维护婚姻家庭谘询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编辑出版会刊 , 办好网站 , 宣传婚姻家庭科学知识 , 提供前沿信息 。(八)加强国内外业界的友好联繫和合作交流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 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 , 诚实守信 , 公正公平 , 不弄虚作假 , 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 , 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和专业机构颁发的婚姻家庭资质证书 , 本学科(业务)範围内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的专家、学者 , 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 。(四)团体会员是承认本会章程的研究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婚姻家庭谘询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 , 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超过两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向本会反映与婚姻家庭谘询有关的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 经理事会审核决定 , 终止会员资格 , 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 须经集体讨论 , 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编制:会长:1人;副会长:不超过5人;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或会员代表 , 以下省略)大会 ,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 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 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準;(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 , 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 , 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会议 , 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託书 , 在授权範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 , 组成理事会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 , 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5年 , 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大会 , 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 , 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 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1次会议 ,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理事 , 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 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 , 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 , 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 , 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 , 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 可以书面委託其他理事代为出席 , 委託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 , 应当採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 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製作会议记录 , 形成决议的 , 应当製作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 , 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 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 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 , 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 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 ,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 , 召集、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档案;(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 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 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 , 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 , 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準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 ,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 , 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定的 , 必须按照捐赠协定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 。本会违反捐赠协定使用捐赠财产的 , 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 每年3月31日前 , 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画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 , 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 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 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併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 , 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 ,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 , 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 ,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 , 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 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 ,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05月06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 ,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準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其他相关婚姻家庭谘询师行业证书体系1.总则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协会(以下简称“CMFCA”) , 是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行业认证体系唯一的倡导者、建立者和执行者 。该行业认证项目的全称为:中国婚姻家庭谘询师执业资格等级认证 。2.认证目标婚姻家庭谘询师执业资格等级认证的目标是通过为不同成长阶段的学员提供针对性的知识和实践体系 , 培养综合掌握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伦理学、教育学、医学等学科中有关婚姻家庭谘询方面的知识 , 并具有实际谘询操作能力 , 能够面对婚姻和家庭系统进行有效谘询的专业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