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 , 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基本介绍中文名:无行为能力人
外文名:A person with no ability to act
主要人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行为效力: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概念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八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 , 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但是 , 在实践中 , 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 比如购买一块橡皮 , 接收奖励、赠与等等 。行为效力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1、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2、其他行为均无效;3、如果定立契约 , 契约本身不能成立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问题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41条规定 ,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 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 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 , 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 , 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必须注意的是 ,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 , 他们所立的遗嘱应为有效 。盲、聋、哑属于生理疾病 , 并不代表其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 他们所立遗嘱应为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