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征收自己家房子做样板间

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 , 应当确认是商品房销售收入还是建筑业(装修)收入?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反复纠结的一个税务问题 。下面 , 笔者结合实务案例 , 就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在税务处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剖 ,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 , 即:收入定性取决于业务定性 。
一、财税实务中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
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 , 其收入的税务定性 , 国家层面有待明确 , 各地执行口径差异较大 , 这里仅选取湖北、广西和W市开展深入解析 。
(一)收入定性:销售不动产
1、湖北版收入定性
原湖北省国税局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第10条问答明确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装修以后销售的 , 可就房款连同装修款一并开具发票 , 也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 , 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进行的装修成为所售不动产的组成部分 , 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该执行口径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
2、广西版收入定性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二)项规定 , “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 , 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价外收费 , 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
(二)收入定性:销售建筑服务
W市没有明文 , 其内部掌握的口径 , 随房款一并收取的装修款 , 如果不包含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价内 ,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 可以不纳入清算收入 , 其成本不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
二、两种不同收入定性的税务分析
(一)开票编码和增值税适用税目的矛盾
依据湖北版收入定性 , 房开企业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 , 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这样必然导致开票编码和增值税适用税目不一致 。
(二)收入定性在不同税种之间是否保持一致
湖北、广西等省市仅就某个单一税种(增值税或者土地增值税)给出了收入的税务定性 , 那么其他税种 , 比如企业所得税作为主要税种是否与增值税或者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定性保持一致 。
(三)收入定性将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实务案例
2018年5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公司与业主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装修合同》 , 分别收取A项目房款100000万元和装修款20000万元 。该商品房于2019年12月办理竣工验收 , 2020年1月开始装修 , 2020年6月装修完毕并交付业主 。
税务分析
【装修公司征收自己家房子做样板间】1、当装修款20000万元定性为“销售不动产”时 , 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020年6月交房时;
2、当装修款20000万元定性为“销售建筑服务”时 , 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020年1月开始装修时 。
(四)收入定性可能导致侵蚀税基
实务案例
乙公司B项目随房价收取装修款30000万元 , 实际装修成本为10000万元 , 成本利润率高达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