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区城区棚改安置选房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洪泽区城区棚改安置选房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城区内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6〕72号)等档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区城区範围内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棚改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政府搭建平台选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选房平台是指在棚户区房屋徵收中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以提供存量商品房给徵收对象选择而建立的棚改安置选房服务系统 。第四条平台房源包括房地产公司在城区内开发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合法房源以及其它符合安置条件的合法社会房源 。入驻平台房源是指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相关规定,已取得销售许可证并通过竣工验收,且无抵押、查封、权属纠纷、违规建设的现房房源 。房源单套建筑面积在50㎡至144㎡之间的普通毛坯商品房 。第五条房源进入按发布公告、自愿报名、会商审核、準予进入程式进行 。第六条房源入驻平台的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未被选择的房源予以退回,被退回房源下年度可重新进入平台销售 。开发企业入驻平台的房源也可按约定在平台外同步销售,但信息必须共享,如房源已在平台外被销售,开发企业需及时做好平台房源信息注销、备案及上报工作,严禁发生一房两卖的现象 。第七条进入平台的房源价格确定方式为:(一)最高限价:开发企业在物价部门的备案价 。(二)卖方报价:开发企业进平台的报价,卖方报价一经确定,开发企业不得上调报价,但可以下调报价 。(三)预购价:由被徵收户与开发商商谈预购价格 。(四)优惠价:根据《洪泽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洪政规〔2016〕1号),优惠价是在预购价的基础上让利5%后的平台购买价格 。第八条被徵收人可在房屋徵收决定发布后、徵收协定签订前进入平台进行初选房源 。被徵收人在签订货币补偿协定后6个月内,进入平台进行正式选房,也可到项目销售点直接选择已入驻平台的房源 。选房确定后由安置中心进行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进行信息反馈 。第九条结算按下列程式进行:(一)被徵收人在平台上选定房源后与开发企业签订预购协定 。(二)被徵收人凭预购协定经区棚改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出具优惠购房证明 。(三)被徵收人凭经确认的优惠购房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正式购房契约 。(四)签订正式购房契约后,被徵收人凭新购商品住宅的《商品房销售契约》、备案证明、完税凭证(产权人须与被徵收人一致)到房屋徵收部门结算徵收补偿费用 。(五)徵收部门根据统计数据、平台入驻相关约定,每季度对已交付被徵收人的房源,与开发企业进行集中结算 。第十条由区住建局牵头,国土、规划、物价、徵收办等部门负责对拟进入平台的开发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房源才有资格进入平台 。开发企业进入平台,需遵守平台相关规定,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交易等行为的,由区房管部门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立即责令退出平台,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徵收部门应对被徵收户的个人信息进行统计、管理,确保只有被徵收户才能进入平台选房 。徵收办要加强对棚改安置选房平台的管理和维护,督促承接双方严格履行协定,及时了解、掌握棚改服务实施进度,并积极做好与住建、物价、不动产登记、选房平台、开发企业的信息互通,加强与被徵收户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平台购房优惠仅限被徵收人享受,不得转让、赠与优惠购房权 。第十三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改平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棚改服务资金规範管理和合理使用 。对截留、挪用和滞留棚改资金以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参与棚户区改造、徵收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 。对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后,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档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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