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保障办法

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保障办法湖北省地税系统经费保障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地税系统经费保障政策,加强地税系统部门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存量经费分级负担 对截止2015年度省级和市县财政已经安排给地税部门的补助经费,原则上分别由省和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继续安排 。从2016年起,取消各级财政按照与税收收入挂鈎安排经费的政策和办法,取消各级与社会保险费、地方教育附加等各类其它收入挂鈎安排地税专项征管经费的政策和办法 。二、新增支出省级保障 从2016年起,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地税系统行政管理体制,对全省地税系统的各类政策性增支和征管工作必需新增的支出,由省地税局通过编制部门预算或中期支出规划,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保障 。对地税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立项后纳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画统筹安排 。除2015年已经安排的补助基数外,今后市县地税部门不得要求同级财政新增安排补助资金和各种形式的奖励经费 。三、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一)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 。省地税局要切实履行系统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彙编地税系统部门预算,加强系统财务管理,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按照规程办理系统部门预算调整事项;市县地税部门要完善经费管理制度,规範经费支出审批程式,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减少部门预算调整事项 。(二)全口径编报部门预算 。省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地税系统经费拨款及其安排的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基本支出按照定员定额和相关支出标準编制,项目支出按照政策规定和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既要落实相关政策、保障工作必需,也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不断提高部门预算的科学性、準确性和约束力 。地税系统部门预算依法依规接受人大审查、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预算执行监管 。各地要改变现行财政对地税部门的经费拨款办法,将市县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指标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政府採购管理範围,强化属地监管,规範预算执行 。(四)规範结余资金管理 。地税系统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落实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政策和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清理各类结转、结余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清理审核认定的基础上,严格按政策规定收回本级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纳入同级财政总预算统筹使用 。对全省地税系统2014年及以前年度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全部收回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