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 二 )


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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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1)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2)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3)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4)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5)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2、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情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準日、範围、内容、结果,以及基準日资产及财务状况;(2)按规定表式和软体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彙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4)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5)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6)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覆档案 。5、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覆档案,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6、 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覆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申报材料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準日、範围、内容、结果,以及基準日资产及财务状况;2、按规定表式和软体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彙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4、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5、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6、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参与组织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规範、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交办的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 。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全国企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办法;(2)负责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3)负责对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4)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4、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1)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式,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2)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3)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清产核资工作;(4)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5、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清产核资批覆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6、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定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相关要求1、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的审核和资产损失的认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事,严肃工作纪律 。2、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清产核资情况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的程式和内容进行检查 。3、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当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4、 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5、企业清产核资申报处理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6、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应当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7、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画,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8、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9、 企业对经批覆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10、 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中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当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範围 。11、 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应当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机制,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12、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託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13、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 。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準,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14、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15、 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法律责任1、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违反本办法所规定程式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重新开展清产核资 。2、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有意瞒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3、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清产核资中,採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準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5、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清产核资中与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