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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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
基本介绍中文名:物权法定原则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
定义:物权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定
起源:罗马法
简介物权法定主义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承认所有权(dominium 。proprietas)、地上权(superficies)、永佃权(emphuteusis)、役权(servitus)、质权(包括占有——pignus亦即非占有的抵押权——hypotheca)等具有物权属性 。近代大陆法系各国继受罗马法,无不在民法中採用物权法定主义,如日本、奥地利(第308条)、荷兰(第584条)、韩国(第185条)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 。《日本民法典》第175 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 。”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57条也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 。”法、瑞、德等国民法虽无明文,但解释上莫不肯定此项主义 。物权法定主义儘管已为近代各国物权立法所普遍採纳,但对其解释却不尽相同 。法国学者所解释的物权法定,仅指物权类型(种类)和内容的限制;而德国学者所解释的物权法定,则不仅包括物权类型和内容的限制,而且还包括物权设立和移转形式的限制;至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对其立法上明文规定的对法定物权外的物权的“创设”的禁止规定中之“创设”的理解,则均认为是对物权种类和内容之任意创设的限制 。内容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係” 。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例如,设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约定租赁权为用益性质的他物权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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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由于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于法令限制範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无论设定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都不能对物权人处分权设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则将使所有权有名无实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定变更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定随意改变 。例如,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定设定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抵押权,这种约定应归于无效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例如,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契约中,约定房屋不通过登记而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约定,因为违反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无效 。如果该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卖给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种类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徵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契约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修正对于这一解决办法,学者之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学说: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3、习惯法物权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存在意义近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在採用物权法定原则上,儘管各自依据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如“在立法理由採用上,法国倾向于不得违背公序,着重保护近代物权不受侵害;而德国则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基本上都基于以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