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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开发商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往往会采取“捆绑装修售房”模式,即:以“毛坯”交付向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证,但实际捆绑质次价高的“精装修”,签订房屋买卖和装修两份合同 。那么,这份“装修合同”效力如何?购房者能否主张解除?
一
“捆绑装修售房”模式概述
1、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毛坯交付 。
2、对于捆绑的“精装修”部分,通常由购房者与装修公司签署精装修协议 。
3、装修费既有由装修公司收取的,也有委托开发商代为收取的 。还有一种情况是,精装修合同未约定价款(装修费为0元),这种情况通常是毛坯备案价较高或者出于促销的需要,开发商以“赠送装修”为噱头 。
4、精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费往往是高于正常装修价格的(“质次价高”) 。
5、为便于装修公司装修,通常会在精装修协议中约定“委托装修公司收房” 。
二
“捆绑装修售房”模式下的装修合同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那么,再讨论装修合同的效力也就没有意义了 。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典》第143条);二是,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事由(《民法典》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 。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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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精装修合同必须是出于真实的、自由的意思表示,否则合同无效或可以被撤销 。一种典型的“意思表示不自由”情形是,有证据表明,开发商将缴纳装修保证金、签署精装修合同作为购房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的前置条件——若不签署精装修合同,则不能购买该房屋 。
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虽然《精装修合同》是购房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但《购房合同》约定了案涉房屋装修交付,应当认为《精装修合同》是由开发商主导签订的,并非购房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黄嘉健、广州广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8)粤01民终15723号]
但是,购房者要证明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举证难度较高,出于交易稳定的考虑,法院往往不会轻易认定《精装修合同》无效或者判决撤销 。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装修公司为开发商指定,房屋装修事宜系与商品房销售事宜一并协商,契约三方关于统一装修标准的合意是确定的,装修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签署,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 。[盛子仪与深圳市润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9)粤0306民初16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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