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规範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乌海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类型:办法
地区:乌海市
目的:规範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範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7〕1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二章资产配置管理第七条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有统一配置标準的土地、房屋和车辆,按照规定的相关标準执行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各类专项资金、非税收入等资金购置资产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属于政府採购範围的资产,依法实行政府採购 。新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 。第三章资产使用及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第九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和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送市财政局批准 。出租、出借契约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 。第十三条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剂使用或处置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支出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支出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统筹20%后,剩余的部分用于单位事业发展 。上述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事业单位擅自对外投资或担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注册、变更、年检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为其贷款 。第四章资产处置及处置收入管理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可处置的国有资产範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併、改制、隶属关係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自治区和乌海市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处置按照以下规定许可权予以审批 。(一)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许可权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原始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原始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原始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由市财政局审批;原始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由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资产处置审批许可权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财政局批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档案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出售或置换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採取拍卖、挂牌、招投标、协定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国库 。房屋建筑物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 。处置交通运输工具、大型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支出 。上述收入由市财政局统一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併、改制及隶属关係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等,未按规定程式和许可权批准的,国土、房产、公安车辆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 。第五章资产评估及资产清查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三)合併、分立、清算;(四)租赁整体或部分资产;(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六)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託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範围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六章权属证管理与产权登记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国有土地必须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交市财政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係、单位名称、地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三)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四)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对于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自动失效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购置计画、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变更、产权登记和年检等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包括资产数量、结构、原值、现值、实物图片)等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及国有资产收益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市财政局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稽查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资产处置等活动实施日常稽查和定期稽查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三)擅自提供担保的;(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乌海政发〔2004〕5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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