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银行放贷时间比预想时间晚了2个月,已经付了一半房款的买家不仅要退回完成大部分装修的房子,还要赔偿卖家490万元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二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因为银行迟迟不放款,没有如期收到全部房款的卖家将买家告到法院 。最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双方解除合同,买家要赔偿卖家310万元违约金和180万元房屋整修费损失 。
双方约定无论是否获得贷款买家都应在过户前支付二期房款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0年5月27日,卖家范某和应某与买家伍某就一处二手办公楼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谈好房屋总价为1550万元 。按照约定,伍某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775万元,第二期房价款775万元,买家应在签订正式合同后五天内向银行申请贷款,若伍某的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伍某也应在过户之前将这部分房款支付给卖家 。
同年5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仍为1550万元,买家支付定金100万元 。1550万元房价拆分为合同价1490万元及装修补偿款60万元 。约定卖家提前交房,买家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首付745万元,60万元装修补偿款于过户当日支付给甲方,剩余贷款745万元由银行放款于甲方 。
2020年7月2日,双方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在此之前,卖家已于6月份将房子交给买家使用,买家也已付给卖家定金100万元及部分房价款400万元 。
网签合同约定,在2020年8月30日之前,双方共同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伍某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剩余部分的首期房款计245万元,同时应在签约后五日内向银行申请第二期房价款745万元;若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伍某也要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相应部分房价款付给卖家 。
该合同的补充条款还赋予了卖家单方解除权 。如果买家没有按时履约,每逾期一天需向卖家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 。买家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或买家要求解除合同,均视为买家违约,卖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卖家解除合同,应当通知买家,买家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还需向卖家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
当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若因买家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买家应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卖家房屋装修费180万元;如因卖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同样应向买家赔偿装修费损失180万元 。
银行贷款晚了两个月 卖家通知买家单方解除合同
事实上,直到当年7月13日,伍某才付完首期房款745万元,并为此支付了逾期利息 。而剩下的745万元银行贷款也迟迟没有放款,直至2020年10月29日才得以经相关银行审核通过 。
期间,2020年9月15日,卖家向伍某发送律师函,希望其在收函之日起3日内将钱付清,如仍然不付,自己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伍某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 。
15天后,伍某依然没有支付剩余房款 。卖家又向伍某发出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一份,要求伍某搬离并归还房屋,偿付房款总价的20%的违约金和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 。
法院认为买方应已明知贷款延期获批的风险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伍某坚持认为,贷款延期虽是事实,但并非是遭到银行拒绝贷款,而仅仅是影响到了过户时间,因此,自己的行为并非根本性违约 。
对此观点,一审黄浦区人民法院表示难以认同 。判决指出,伍某最终获得贷款的时间在2020年10月29日,已大大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时间,也超出了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预期 。当然贷款延期获批的原因和卖家无关,和伍某本身的资信能力等可能也无关 。但是,法院认为,作为适格的民商事主体,对于在交易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已明知,尤其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伍某却未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在最终并未能取得原告谅解和许可的前提下,相应的违约责任伍某是无法免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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