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川商会【海南省四川商会】海南省四川商会成立于2007年,是由川渝籍人士在琼投资的企业、川渝驻琼企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和影响的从事企业管理的川渝人士共同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海南省四川商会
成立于:2007年
投资人:川渝籍人士
类型:社会团体
商会简介海南省四川商会是联结四川与海南两地经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樑和纽带 。成立近五年来,商会始终坚持“服务会员、服务四川、服务海南”的宗旨,在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海南联络处、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民政厅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有规划、有目标地开展着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并被海南省民政厅评为3A级商会 。商会现有单位会员250家,行业涉及製造加工、房地产建筑施工、旅游餐饮住宿、生物医药、建材装修、物流运输、园林绿化、文化传媒等多个领域 。商会业务範围包括开展行业自律、谘询、培训、交流、组织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创办服务实体、经济实体、承办政府委託事项等 。商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法律部、策划部,为了保障商会的正常运行和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2009年还设立了三亚联络处 。海南省四川商会成立至今已近五年,在第二届理事会的领导下,始终坚持商会宗旨,巩固和加强商会的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商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会员提供更佳的交流平台,推进企业共同发展 。副会长单位欣龙控股居全国无纺行业首位,理事长单位海南南光集团和副会长单位阳关巴洛克实业有限公司两家民营企业均是海南所属行业中的佼佼者 。商会领导会长陈大兵 国电海南分公司 党组书记理事长刘仕伦 海南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监事长万昌金 海南珠江格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常务副会长郭开铸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杨浩波 海南阳光巴洛克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唐阔 海南亚奥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李朝清 荷泰国际酒店管理集团 董事长毛启明 海南誉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何晏 海南顺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副会长易刚辉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总经理张莉 中银国际证券海口营业部 总经理谢智勇 海南新南洋商贸有限公司 总经理彭星鑫 海南六九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何鑫 海南中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刘秀蓉 海南天涯海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陈俊锡 海南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周鸿 海南万富和置业有限公司 总经理吴黠 海南博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戴显 凌海口川王酒店 总经理理事万年 海口苏格兰柏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童高军 行逸商务公司 总经理白莉 海南物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胡桓玮 重庆刘一手海口国贸店 总经理彭晓涛 海南金海岸罗顿大酒店有限公司 总经理祝君 海南创高捷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总经理贺霞 海南神州假期旅行社 董事长李德明 海口亚润珍珠有限公司 董事长程柏深 海南汇鑫工程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袁军 海口宜美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总经理张霁 陵水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温晓红 海口赛侖吉地大酒店有限公司 总经理廖根来 海口帝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总经理向岚 海口川东颐站民俗川菜坊 总经理监事张明 深发展银行海口海府支行 副行长张和平 洋浦新广和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总经理秘书长陈运华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海南办事处 办公室主任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海南省四川商会 。英文名称: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Hainan 缩写SCCH第二条 海南省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川渝人士在琼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川渝驻琼和有志于促进川琼合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服务会员、服务海南、服务四川;发挥在琼川商群体优势,架设川琼经济合作桥樑,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为川琼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準则,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海南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海南联络处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三东路中新商务九楼A座 。第二章 业务範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一、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会员开展和参与商贸活动;四、创办服务实业、经济实体;五、承担四川省政府驻海南联络处委託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川渝人士在琼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企业,川渝驻琼企事业单位,热心促进川琼合作和本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关社团等其他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建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领导职务设会长一名、理事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 。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档案;(四)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五)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理事会的全面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档案;(五)受会长委託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二)分管本会的专项工作;(三)负责本会常务理事会分工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本会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和会员赞助;(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聘请律师担当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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